【以案释法】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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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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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经县林业局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温州某公司涉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为展开调查。

经现场拍照勘察、取证,该公司于2024年1月份擅自在苍南县金乡镇牛卧龙村新桥头实施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行为,造成林木毁坏。经现场勘测及技术鉴定认定,毁坏林木共144株,蓄积6.19立方米,材积3.417立方米,被破坏的林地为一般硬阔林地。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责令当事人按照《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法〉切实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0〕37号)文件关于树木补种标准,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共144株的树木,处罚款2785.5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净化空气、涵养水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任何开发活动都应尊重自然生态,避免对林木和林地造成不必要的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开发活动前,必须了解并遵守国家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有开发需要,应首先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范围、方式和期限进行开发活动。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通讯员:陈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