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

  • 发布日期: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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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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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浦口村实施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2024年7月1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及其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态环境类第5号关于“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会产生大量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造成大气污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若这些有害气体被人体吸入,可能引发呼吸道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请广大群众自觉行动起来,停止焚烧秸秆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焚烧秸秆行为,共同守护一片美好的蓝天。同时,有关部门也将继续加强监管执法,对违法焚烧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和处罚,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

(通讯员:黄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