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0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经社会举报发现,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工业园区垟西村龙金大道2号实施了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明,某企业将建筑垃圾交由一辆未取得核准的轻型自卸货车进行清运。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处置建筑垃圾且积极配合调查,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类第44号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法律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类第44号:单位处置建筑垃圾100立方米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醒
建筑垃圾中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等,如果未经妥善处置而随意倾倒或填埋,将对土壤、水源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污染,同时也会对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建筑垃圾交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
(通讯员:黄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