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严查私接消防栓取水违法行为 推进公用设施保护

  • 发布日期:2024-08-14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字体:[ ]

8月12日,苍南水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建设工地存在盗用消防栓行为。接到信息后,苍南县公用执法办公室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成功查处了一起擅自开启消防栓盗用水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了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违法用水用气的行为,进一步推动了“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公用事业一体化”改革的深入实施。

据悉,工作人员于灵溪镇春晖路附近开展巡查工作时,发现某建设有限公司人员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开启了路边的消防栓进行取水。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确认该单位将取出的水用于施工道路的沙石喷洒,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属于盗用消防栓水的违法用水行为,对城市消防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针对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迅速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补缴因盗用消防栓水而产生的水费共计3000元。同时,执法部门还对该单位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要求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下一步,苍南县公用执法联络办公室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密切协作配合,对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违法用水用气等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障城市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一)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

消防栓作为城市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源本应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请各单位和个人在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的同时,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擅自侵占或破坏公共资源,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


(通讯员:王瑞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