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82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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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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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宜山行秀食品店销售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宜山行秀食品店销售的鳊鱼(采购日期:202464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恩诺沙星成分检验结果为475μg/kg(技术要求为≤100mg/kg),单项结论为不符合,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采购、销售农药残留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为15平方米,规模较小,从业人员只有2人,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小食杂店认定条件相似,可以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罚款幅度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5.2元,处以罚款1700元,合计罚没款1755.2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