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苍南县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明确苍南县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及时限、申请补助工作流程。
三、补助对象
2023年4月3日0时(不含)前车辆注册登记地在苍南县,且2023年7月1日(含)后办理报废手续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除国有企业)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四、不予补助情形
转出苍南县行政区域的,或2023年4月3日(含)后转入苍南县的,或自行拆解报废、超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时间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或2025年12月31日(含)前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或2023年7月1日前办理报废手续的国四柴油汽车。
五、实施时间
该补助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在苍南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根据辖区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进度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可提前终止或延续本轮淘汰补助工作。
六、补助标准
使用年限 (万元/辆) 车型 | 10年及以上 | 不足10年 |
轻(微)型货车 | 0.8 | 0.96 |
中型货车 | 1.28 | 1.6 |
重型货车 | 1.92 | 2.4 |
备注 | 微(轻)型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仅限危货运输车辆、冷链运输车辆等具有营运证的国四营运货车;中型车总质量大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重型车总质量等于大于12000kg。 |
七、补助发放
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
八、其他说明
1.车主:机动车行驶证上注册登记的所有人;
2.使用年限的计算:车辆交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为准)减去车辆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
3.车辆注册地的认定:原则上以车辆报废注销时《道路运输证》上登记的行政区域为准。2023年4月3日(不含)前登记地在苍南县区域内的车辆,2023年4月3日(含)起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变更后淘汰的,由截至2023年4月2日24时车辆信息的登记所在地给予补助;
4.争议分歧: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年限、注册地等情形的,以对应责任部门审议为准。
九、解读责任
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和商务等部门负责相关解释。咨询电话:0577-68883015。
苍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