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苍南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苍南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苍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了《关于规范苍南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5.《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构架、认定内容、认定标准、认定程序、附则等五个部分:
(一)组织构架。明确未登记房屋认定主体为县人民政府。县政府成立苍南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及征收实施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政策研究、核实认定、异议复查、部门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二)认定内容。明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范围应包括整个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主要为认定未经登记建筑属于视为合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认定意见将纳入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作为是否符合补偿政策的依据之一。
(三)认定标准。规定了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以苍南县范围 92 航拍实图(光盘)为主要依据。
(四)认定程序。规定了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的总体流程: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对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基础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并将结果于征收改造范围内公示。建筑权利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内向实施单位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应交由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调查核实。
(五)附则。规定了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的原则及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该意见的施行起始日期以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苍政发〔2020〕26号)废止日期。
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差异点 政策 | 新 | 旧 |
建筑范围 | 征收改造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包括居住房屋、工业厂房等 | 征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居住房屋 |
认定主体 | 初查由实施单位负责,认定、公示、复核,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盖认定专用章 | 初查、公示、认定由属地乡镇负责,复核由县级领导小组负责 |
提出异议的时间 | 公示期届满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 公示期内 |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苍南县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苍南县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政策解读人:徐德苗
联系方式:0577-6889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