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4-94548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4-06-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发〔2024〕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4-00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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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规范苍南县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温州市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苍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构架
因机构变动和人事调整,在《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苍政办机〔2020〕4号)基础上,将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优化调整为苍南县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及征收实施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县认定中心),负责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政策研究、核实认定、异议复查、部门协调、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
各乡镇应相应成立调查认定小组,负责辖区内未经登记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工作。
二、认定内容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范围应包括整个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主要为认定未经登记建筑属于视为合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认定意见将纳入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作为是否符合补偿政策的依据之一。
三、认定标准
(一)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以苍南县范围92航拍实图(光盘)为主要依据,参考有关航测图、农保图、现状图等图纸资料,结合建筑的实际状况和调查取证的结果,作出综合分析判断,并以此进行调查、认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登记建筑,可作出认定予以补偿:
1.对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现状未改变、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建房时间、房屋状况、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2.对于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苍南县范围92航拍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 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92航拍图等图纸资料、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3.对于苍南县范围92航拍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乡镇人民政府建房批准文件、建房审批表、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4.对于苍南县范围92航拍之后至1999年1月1日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在该时间段内乡镇人民政府或原国土规划部门正式罚款凭证、建房时间、占地面积、房屋用途、房屋权属等方面认定依据充分的。
5.对于苍南县范围92航拍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未经登记房屋权利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 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认定依据充分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用房,可作出认定予以补偿:
1.未经登记工业用房建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目前现状没有改变的。
2.被征收的工业用房具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建筑物没有批准建设或没有按照原批准的文件建设,导致没有办理工业用房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工业用房的现状容积率高于土地出让时规定的容积率的,按照土地出让时的容积率予以补偿;工业用房的现状容积率低于土地出让时规定的容积率的,按照工业用房现状容积率予以补偿;土地出让时没有规定容积率的,按照现状容积率予以补偿。
3.被征收的工业用房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拥有各级人民政府或原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并缴纳了土地使用出让金或相应款项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建筑物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4.被征收工业用房具有厂房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时能提供土地合法证明的,予以补偿;被征收时不能提供土地合法证明,按照当时办理厂房权证时所载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其他土地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四、认定程序
(一)调查
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房屋调查登记的公告,告知未经登记建筑权利人及时提供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审批等相关材料,并具体承担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利人、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性质、建设年份情况的调查。
(二)认定
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证据提出初步意见,报未经登记建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认定小组,乡镇调查认定小组以县政府名义逐户出具认定意见。
(三)公示
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意见由县政府以列表形式统一在征收地块和所在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对调查情况提出异议的,后续补偿相关信息按照公示结果确定。对公示的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异议处置
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的,征收实施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交由所在乡镇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调查核实,情况复杂的,由县认定中心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召集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等方式核查;核查无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核查后认为确属错误的应当更正认定结果。核查结果以县政府名义再次在征收地块和所在地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等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续补偿以核查公示结果为准。被征收人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间提出异议,确有新的事实证据的,经县认定中心核实重新启动异议认定。
(五)规范存档
属地乡镇及县认定中心应当建立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档案,将房屋调查登记表调查取证材料、会议纪要、公示材料、举报材料、调查认定表等一并存入调查档案。同时,应积极建立苍南县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信息化系统,努力实现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档案数据化管理。
(六)其他情形
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县政府根据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可依法对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附则
(一)征收实施单位、未登记建筑被征收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别对搜集、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提供伪造证明文件非法获利等涉及违法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因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调查、委托价值评估等情形所需要的时间可以不计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办理期限。
(三)本意见自2024年7月7日起实施。已启动征收程序但尚未对未经登记建筑作出认定的,按本意见执行。集体土地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为启动日。原《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征迁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苍政发〔2020〕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