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60/2024-9508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马站镇 |
生成日期 | 2024-06-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马站镇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马站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马站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印发 |
马站镇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署,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全力打赢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主动仗,镇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底,组织开展全镇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充分认清当前极其严峻的火灾形势,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实措施,强化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紧盯居住出租房、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九小场所”、工业企业等“五大”领域,组织开展消防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六大”行动,全面排查突出风险隐患,严格整治标准,严密防范举措,压实压紧“四方责任”,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为马站镇续写创新史、走好共富路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整治范围
(一)居住出租房。重点是3张以上床位的居住出租房。
(二)高层民用建筑。
(三)人员密集场所。包括教育及培训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养老福利机构、商市场、文化旅游场所、医疗托育机构、文物古建筑、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九小场所”。包括小学校(小幼儿园),小医院(小诊所、小托育机构),小歌舞娱乐场所,小旅馆,小餐饮,小商店,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五)工业企业。包括纺织印染类企业,制鞋类企业,工贸行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各(村居)要结合本地实际,将辖区产业特点鲜明、隐患突出、火灾多发的企业尤其是春节期间不停工企业纳入整治范围。
三、整治重点
(一)施工管理:施工前要评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做好防护措施,保证消防安全前提,严禁“边经营边施工”。
(二)用火管理:严禁违规电气焊作业,坚决执行动火管理十个严禁(1.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或未按动火方案要求违规动火;2.严禁无证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3.严禁在作业现场风险未清除前动火;4.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动火;5.严禁现场无监护人动火;6.严禁强令指使他人违规动火;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违反安全规定动用明火;8.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期间进行动火作业;9.严禁在施工现场无保护措施下动火作业;10.严禁在娱乐场所实施有明火的表演);高层建筑、地下室、歌舞娱乐场所、美容洗浴场所内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合用场所内燃气灶与居住部分应进行有效分隔。
(三)用电管理: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管保护,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得安装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上;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空气开关。
(四)合用场所:不得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其他场所居住与非居住部分应进行防火分隔,紧急情况下居住人员能安全疏散。
(五)电动自行车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与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和楼板完全分隔;电动自行车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充电。
(六)装修材料:吊顶和隔墙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夹芯板等易燃材料装修,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不得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七)安全疏散: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无锁闭、封堵、占用等现象;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物品。外窗严禁设置影响逃生、救援的封闭式金属栅栏、广告牌等设施。
(八)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划有明显标线标志;严禁在消防车道停放车辆和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九)设施器材: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十)教育培训:单位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教育培训、防火检查、隐患整改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消防培训,掌握基本消防常识,达到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一懂三会”要求。
四、工作措施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全力发动各基层站所、社会单位、网格、群众等力量,形成合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氛围。要及时发布“五大”领域整治通告,全面发动场所自查自改突出风险隐患,督促场所责任人、管理人带队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并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存档备查(检查标准见附件1)。结合实际细化“五大”领域消防检查要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行业排查,同步组织行业内社会单位开展交叉检查,取长补短、共同提升,行业排查情况向镇委镇政府专题报告。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协助配合应急办、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等力量开展排查,进一步完善底数、隐患、责任三张清单,发现风险隐患纳入“141”基层治理体系进行闭环整改。对存在突出风险隐患的,村(居)、镇有关部门要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具体任务如下:
①2月1日前,镇、村两级要发布“五大”领域整治通告。
②2月2日前,镇消安委办要组织辖区网格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并组织网格员入格排查;各村(居)要加大群众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凝聚各方合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
③2月8日前,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发动“五大”领域完成突出风险隐患的自查自纠,相关责任人要签字确认自查记录并报镇应急办存档备查。
④2月8日前,各相关行业部门要对照《“五大”领域消防检查要点》开展行业消防安全排查检查,有关情况要向镇委镇政府做专题报告并抄送县消安委办。
⑤2月8日前,镇应急办、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网格员等力量要完成“五大”领域基础信息排查,并纳入“141”基层治理体系进行闭环整改。对存在突出风险隐患的,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牵头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查处。
⑥2月8日前,组织开展春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暨“蓝剑”1号消防安全集中行动;2月23日前,组织开展元宵节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暨“蓝剑”2号消防安全集中行动;全国两会前,组织开展两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暨“蓝剑”3号消防安全集中行动。
⑦3月20日前,全镇开展1次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暨消防安全百日攻坚行动交叉检查。
⑧3月20日前,镇、村两级将针对相关重点领域组织开展1轮消防安全专家检查。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对于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整改到位;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实施挂牌整治,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对于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硬起手腕,用足用好查封、罚款、关停等手段,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尤其对于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疏散通道占堵和违规设置铁栅栏等问题,要坚决打击整治。对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要用好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加大事前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查办力度。具体任务如下:
①2月8日前,不停产(不停工)企业(场所)落实值班值守和应急救援力量;停产(停工)落实停工期间安全防范举措和值守人员。
②2月28日前,完成纳入“141”基层治理体系的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常态化督促“五大”领域开展隐患自查,动态清零。
③行动期间,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
④行动期间,对于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用足用好查封、罚款、关停等手段,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尤其对违规动火动焊作业和生产经营、安全疏散条件不足、违规设置防盗网和广告牌等突出问题要坚决打击整治。
⑤行动期间,对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要实施信用惩戒;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加大事前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查办力度。
(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镇宣传办、镇应急办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各类新媒体平台作用,随行报道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展,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对于隐患问题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镇应急办将协调上级媒体曝光推动整改。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将宣传教育与隐患排查、监管执法一体化推进,加强典型火灾案例、执法警示教育,剖析问题教训,不断提升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具体任务如下:
1、2月9日前,镇宣传办、镇应急办会同主流媒体、各类新媒体平台完成集中火灾隐患曝光。
2、行动期间,设立镇级“红黑榜、曝光台”,晾晒各村(居)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优秀火灾防控亮点做法,曝光一批拒不整改的火灾隐患。
3、行动期间,积极动员群众针对身边的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早早查、找找茬”活动,强化公众对火灾隐患举报的主动意识。
4、行动期间,要教育引导群众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常识和火灾自救逃生知识,引导居民自觉落实“三清三关”要求,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现场召开曝光警示会议,组织辖区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参加,现身说法介绍违法情节、讲清违法成本、汲取违法教训,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聚焦“五大”领域,紧盯经营场所业主、员工、宿舍管理员、医护人员和护工、物业人员、保安员、执法人员和网格员“七类重点人群”以及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三支处置队伍”,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开展复盘评估的方法步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引导群众树立“人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努力实现“人人会自救、个个能逃生”。具体任务如下:
①2月2日前,镇应急办要根据大演练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流程安排,对需共同参与的单位、队伍和人员进行进一步明确,分级发送工作提示、传达有关要求,制定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
②行动期间,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掌握辖区火灾高风险场所分布,按照大演练部署安排,组织、参与相关单位联动演练,重点紧盯“七类重点人群”,其中“九小场所”、无物业服务的老旧小区消防演练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通过开展大演练活动,有针对性的提升人员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③行动期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动并督促相关行业单位全面开展大演练活动,春节前组织开展1次消防演练,年后针对复工复产复学开展1次消防演练,引导树立“人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努力实现“人人会自救、个个能逃生”。
④行动期间,要对单位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登高作业场地、救援窗和防火卷帘等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要素)开展检查,发现可能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情况,要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并抄告乡镇基层应急消防管理站和消防监督员。
(五)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镇消安委办要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认真研判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向相关行业部门发出工作提示函,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火灾多发区域、问题突出的行业、单位,镇消安委办将按照《温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温政办〔2018〕70号)《安全生产“八个一律”“三条限制”“三项关爱”措施》(温安委办〔2023〕38号)等要求,落实警示、约谈、挂牌等刚性措施。对隐患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的,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组织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督促整改落实。具体任务如下:
①2月2日前,镇消安委办要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认真研判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提出防范对策措施。
②行动期间,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紧盯火灾多发的区域、问题突出的行业、单位,及时发出警示函;对情况严重的,要予以约谈;对工作长期不力、问题久拖不改的,要结合政府挂牌、消安委挂牌、平安建设突出问题挂牌等多种方式实施挂牌督办。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4年1月31日前)。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结合实际细化本辖区、本领域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发动。要向社会广泛发布行动公告,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形成除患攻坚的强大声势。
(二)除患攻坚(2024年2月28日前)。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集中开展“五大”行动,全面排查整治“五大”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附件2),严格落实排查整治要求,确保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验收评估(2024年3月31日前)。3月15日前,镇消安委办要对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进行验收,总结成效,通报问题。3月底前,镇消安委办将进行验收评估,验收评估不合格的,将责令重新组织开展集中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把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有力维护全镇火灾形势稳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宣传、教育、卫健、文化、商务、民宗、住建、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要落实《马站镇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马站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消防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的通知》《马站镇“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要求,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落实,切实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工作成效。
(三)强化统筹推进。各共富委、职能科室、相关部门单位,各村(社)要将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与九小场所专项整治以及春节消防安全工作、全国两会消防安保工作等重点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力措施重拳攻坚,全力维护全镇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附件:1.“五大”领域消防安全排查记录表
2.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隐患清单及统计表
3.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附件1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排查记录表
乡镇: 检查日期: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小学校(小幼儿园 )、¨小医院(小托育机构)、¨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旅馆、¨小餐饮场所、¨小商店、¨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其他场所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否¨是 (填写所在建筑名称) | 检查情况 | |
突出 问题 隐患 | 风险源管控 |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2.不得违规电气焊作业。 3.设置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内或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内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4.电瓶车充停区域与居住区域未采用实体墙完全分隔。 | |
防火分隔 | 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非居住部分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紧急情况下居住人员不能安全疏散的。 2.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合用场所所在房屋不得为木结构。 | ||
一般 问题 隐患 | 用电管理 | 1.室内电气线路未套管保护,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空气开关。 2.电气线路、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得安装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上。 | |
用火管理 | 煤气灶与居住部分未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进行有效分隔。 | ||
安全管理 | 电瓶车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停。 | ||
装修材料 | 不得采用泡沫夹芯板等易燃材料装修。 | ||
安全疏散 |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 2.外窗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防盗窗。 | ||
设施器材 | 1.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2.室内消火栓无水或压力不足。 | ||
教育培训 | 从业人员未掌握“一懂三会”消防技能要求。 | ||
其他问题 | 其他消防安全问题。 |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排查记录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单位 基本 情况 | 地址(县、乡、村社及门牌号):
出租房间(间): 居住人数(人):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检查情况 | |
突出 问题 隐患 | 防火分隔 |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部分未采用实体墙(防火门、自行关闭钢质门)和楼板进行分隔。 | |
电瓶车管理 | 电瓶车停放、充电区域与居住区域未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 | ||
一般 问题 隐患 | 隔墙分隔 | 房间未采用实体墙分隔,隔墙分隔未砌至楼板底部或分隔不严实。 | |
电气线路 | 1.室内电气线路未套管保护或者套管不到位。 2.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空气开关。 | ||
明火使用 | 煤气灶与居住部分未有效分隔。 | ||
消防设施 | 1.未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灯。 2.未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 | ||
疏散畅通 | 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封闭或堆放杂物)。 2.外窗设置无法从内部开启的防盗窗。 | ||
其他问题 | 检查发现的其他消防安全问题。 | ||
备注:“单位基本情况”出租房间数以1户人家居住的房间为1间,居住人数指单栋房屋居住的总人数(包括房东),“检查情况”一栏填写检查发现的问题。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排查记录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地 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否¨是 (填写所在建筑名称) | 检查情况 | |
突出 问题 隐患 | 违规住人 | 场所内违规设置人员住宿。 | |
风险源管控 | 1.违规电气焊作业。 2.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不得使用煤气瓶。 3.电瓶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违规充停数量5辆及以上,或者集中充停区域与其他区域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
消防设施 | 消防喷淋、报警、防排烟系统瘫痪或者室内消火栓无水。 | ||
安全疏散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 ||
一般 问题 隐患 | 安全管理 | 1.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未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开展培训、演练。 2.未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未及时落实闭环整改。 3.消控室未按要求落实双人24小时持证上岗或者不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4.不能提供年度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报告的。 5.电瓶车未按要求充停的。 | |
设施器材 | 1.消控主机存在火警、故障、屏蔽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2.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配备或者未保持完整好用。 | ||
建筑安全 | 1.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 2.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采用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 | ||
火源管控 | 1.未建立并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2.电气线路、燃气管路未按要求敷设。 3.厨房等明火使用部位与其他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未定期清洗油烟管道,明火厨房未配备灭火毯。 | ||
应急处置 | 1.现场抽查2名人员,不能正确报火警和熟练操作灭火器。 2.微型消防站未按要求到场处置。 | ||
其他问题 | 检查发现的其他消防安全问题。 | ||
备注:“单位类型”是指电影院、教育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养老福利机构、商市场、文化旅游场所、医疗托育机构、文物古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检查情况”一栏填写检查发现的问题。此表作为上级督导检查或者基层排查使用,不作为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创建自评、验收检查的表单,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工业企业消防安全排查记录表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否¨是 (填写所在建筑名称) | 检查情况 | |
突出 问题 隐患 | “三合一” | 厂房内违规设置人员住宿的。 | |
动火作业 | 违规电气焊作业。 | ||
安全疏散 | 厂房分隔出租导致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 | ||
一般 问题 隐患 | 安全管理 | 1.未书面明确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各租赁方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的。 2.未落实机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3.未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 4.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 |
违章搭建 | 违章搭建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 ||
消防设施 | 1.消控室无人值班或者未持证上岗。 2.报警、喷淋系统损坏。 3.消火栓无水。 4.灭火器压力不足。 | ||
疏散畅通 | 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封闭或堆放杂物)。 2.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电瓶车管理 | 1.电瓶车在厂房内违规充停的。 2.电瓶车集中充停区域与其他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 | ||
疏散逃生 | 1.“厂中厂”各楼层未安装统一联动报警装置。 2.未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 ||
微型消防站 | 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微型站人员操作不熟练的。 | ||
其他问题 | 检查发现的其他消防安全问题。 | ||
备注:“检查情况”一栏填写检查发现的问题。 |
附件2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隐患清单
村(居)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排查领域 | 序 号 | 单位(场所)/名称(户主) | 地 址 | 火灾隐患 | 责任人 | 整改情况 |
居住出租房 | 1 | |||||
2 | ||||||
… | ||||||
高层建筑 | 1 | |||||
2 | ||||||
… | ||||||
人员密集场所 | 1 | |||||
2 | ||||||
… | ||||||
工业企业 | 1 | |||||
2 | ||||||
… | ||||||
“九小场所” | 1 | |||||
2 | ||||||
… |
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统计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大队 | 统计分类 | 排查数量(家) | 督改隐患(处) | 挂牌整治(家) | 约谈(家) | 曝光(家) | 培训排查人员(人) | 集中演练(家) | 集中宣传(场次) | 拆除防盗窗(处) | 查封(处) | 关停(家) | 罚款 (万元) | 拘留(人) | 移送追刑(人) |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当周 | 累计 | ||
居住出租房 | |||||||||||||||||||||||||||||
高层建筑 | |||||||||||||||||||||||||||||
人员密集场所 | |||||||||||||||||||||||||||||
工业企业 | |||||||||||||||||||||||||||||
“九小场所” | |||||||||||||||||||||||||||||
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 |
附件3
三类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指南
为指导各地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一、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众聚集场所应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学生和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宾馆、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当严格场所设置。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甲乙类生产加工企业、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应当实施防火分隔。附设在非住宅民用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等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三)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9.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明火表演或燃放烟花。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非必要电源。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四)易燃易爆可燃物安全管理
11.应当控制装修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附设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宾馆、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13.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
14.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地下或半地下购物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地面增设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厅及其包房影音系统应设置火灾初期声音视像切换警报功能。
二、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要求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宾馆、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是否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是否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是否每日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是否少于2次,每月是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4.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5.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6.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7.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检查要求
8.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否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9.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10.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净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1.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2.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
13.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三)各类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要求
1.商场、集贸市场
①商场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的,商业部分是否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楼梯首层是否能够直通室外。商场、市场内的小型中转仓库是否独立设置,如必须设置在商场、市场内,是否用防火墙隔开。
②高层、多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市场,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③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是否靠外墙布置,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是否采用电加热设施。
④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储量是否控制在1日的销售量以内,是否采取防止日光直射措施,是否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地下商场是否违规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易爆商品。
2.餐饮场所
①设置在商住楼或住宅楼内的餐饮场所是否与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②餐厅场所的用餐区域内是否违规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厨房使用的煤气、天然气管道是否从室外单独引入,是否违规穿过用餐区域或其他公共区域。以柴油等丙类液体为燃料的餐饮场所,是否设置单独的储油间,柴油总储存量是否小于l立方米,是否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是否设置甲级防火门。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是否确定专人负责。烟道等容易聚集油污的部位是否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③多层及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其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
④场所是否张贴或悬挂安全疏散示意图,在出入口、楼梯口、疏散走道、疏散门等部位是否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
3.宾馆
①宾馆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2个。
②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宾馆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楼梯间内是否违规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是否违规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是否违规设置或穿过可燃气体管道。
③高层宾馆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30米,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是否大于15宾馆,单、多层宾馆是否大于22米。
④高层宾馆和体积大于5000立方米的单、多层宾馆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宾馆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⑤宾馆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是否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是否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是否大于1米。客房内是否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⑥宾馆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材料是否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
⑦宾馆的客房内是否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4.公共娱乐场所(含歌舞娱乐、网吧、美容洗浴等场所)
①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是否违规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彩钢板建筑和村(居)民自建房内;是否违规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违规与甲、乙类危险品仓库毗邻设置。经营服务对象主要为儿童的场所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②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设备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是否违规布置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是否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要求。
③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内的,顶棚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等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的,顶棚、墙面是否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是否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④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将安全出口上锁,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场所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地下的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
⑤场所是否违规自乱拉临时电线。是否在营业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是否违规在室内燃放烟花。营业期间和营业结束后,是否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是否注意无遗留烟头、烧香、蜡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是否切断电源。
⑥歌厅、舞厅及其包房内,是否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是否能够实现在火灾发生初期,将歌厅、舞厅各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5.医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
①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的住院部分是否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
②氧气站是否违规设在地下室内。液氧储罐是否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与住院楼、门诊楼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小于10米。在液氧储罐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禁止明火、是否杜绝一切火源和可燃物,是否设置明显的禁火标识。
③医院、养老院的病房、疏散走道等场所是否堆放可燃物品及其他杂物,是否加设床位,疏散门是否上锁。是否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封闭式栅栏等设施。
④病房楼内是否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医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确因医疗、科研、试验需要而必须使用时,使用部门是否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并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6.学校(含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①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寄宿制学校的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安全出口数量和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是否违规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②寄宿制学校的集体宿舍是否违规使用蜡烛、电炉;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是否设专人负责,夜间是否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③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当必须使用时,是否采取防火、防护措施,是否设专人负责。
④场所的厨房、烧水间是否单独设置。每间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电路熔断器是否违规使用铜丝、铝丝替代。
7.生产加工企业
①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②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是否违规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违规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是否违规堆放可燃物。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是否固定使用地点,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③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8.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
①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是否违规附设在民用建筑内。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是否为独立的单层、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建筑,是否设置在建筑的一、二层,是否违规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②门店内的货物是否违规超量储存,化学性质不同以及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是否违规混存,储存场所是否有通风、降温措施。物品的包装是否牢固、密封,是否违规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③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营门店内电气装置是否采用防爆电器,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
④门店内是否存在吸烟、违规动火作业情况,是否违规使用电炉、明火等取暖、照明、烹饪食物。
9.仓储场所
①仓储场所与建筑物之间是否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②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③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④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⑤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
⑥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⑦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⑧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是否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防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