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90/2024-95011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炎亭镇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 |
为进一步深化“一打三整治”专项整治行动,维持渔业生 产正常秩序,扶持本地传统养殖产业,保障渔民群众的正当权 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炎亭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纳管要求
(一)满足养殖船纳管基本条件。以钢制、木质、玻璃钢、铝合金等为主要建造材质,船体结构基本完善,船长原则上12 米以下,具备适航条件和生产作业能力,在本指导意见出台前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不发相关证件,各村排摸登记在册,实际用于渔业养殖的小型船舶
(二)明确养殖区域、养殖时间。各村根据当地水产养殖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并确定纳管养殖船,纳管养殖船(主尺度、主机功率)与养殖品种、规模、海域相匹配。在个人或集体承包的水域进行养殖的,渔船所有人需在规定范围、时间内进行殖;在国家统一规划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必须严格按照养殖规划实施,杜绝超规划养殖。
(三)规范纳管养殖船体基本特征。纳管养殖船船首两侧 统一标识炎亭镇名称和养殖船号(“炎亭渔养##”、字体统一清晰),并统一涂刷船体颜色;必须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救生和消防通导设备,安装渔船定位系统;船上不得装载有起网机、网具等渔业捕捞工具设备。
二、 纳管流程
(一)登记申请。经各村排摸确认用于养殖的,养殖船船主提出申请,并填写《乡镇养殖船纳管登记表》;乡镇可委托第三方等机构开展实船鉴证,经村、镇审核通过后,再统一登记并纳入乡镇管理。
(二)统一标识。各村对照“纳管养殖船体基本特征”,对纳管养殖船进行统一标识,并按规定配齐安全救生、消防、通导等设备,确保纳管船舶标识清晰、安全设备正常。
(三)纳规管理。镇、村要落实纳管养殖船“一船一档”制度,明确“定人联船”村、镇两级监管责任人,建立纳管养殖船数字化管理系统,开展点验、动态管理,实时掌握纳管养殖船生产动态信息,确保安全合规生产。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管理责任。镇、村要结合实际,制定养殖船 纳管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专门机构、专人负责纳管养殖 船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村和船主互动联系,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监督指导和安全服务,确保管理责任到位和渔区社会稳定。
(二)实行船主承诺。纳管养殖船船主要与属地镇签订承诺书,必须保证不利用纳管船舶从事捕捞活动,不购买、建造或租用任何形式的“三无”船舶进行渔业捕捞生产作业,不违规改造(建)纳管船舶,不擅自租让、转卖纳管船舶,并自觉服从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该船的依法监管、处置。
(三)保障安全生产。纳管船舶存在船龄老旧、不适航等 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生产作业,无法整改修复的要拆解报废。每船生产人数不超过2人,提高养殖作业的安全系数。
(四)强化教育引导。镇、村应鼓励引导渔民转产转业,组织纳管养殖船船员参加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引导 和组织符合条件的船员积极考取船员证书,同时要加大渔业法 律法规和资源保护、安全生产等政策文件宣传力度,增强渔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加大监管力度。镇、村联合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纳管养殖船的安全检查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纳管养殖船 “五个一律”等规定,加强对纳管养殖船在非养殖季节或特殊 时段出海航行作业的监管,加强对船上装载设施和救生、消防、通导等设备配备检查,对不服从统一管理的纳管船舶一律从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