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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县政府和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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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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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县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应对辐射事故发生,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苍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辐射事故;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是指: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事发地乡镇、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原则,事发单位在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共同应对辐射事故。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

1.5  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5.2重大辐射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

1.5.3较大辐射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一般辐射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  风险评估

2.1  辖区概况

目前,我县境内共有76家辐射管理工作单位,其中放射源使用单位2家,射线装置使用单位74家。放射源使用单位在用放射源均为Ⅱ类放射源共11枚,分别作为核电施工单位射线探伤用源10枚和科研用1枚。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中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5家,其中医疗单位2家、金属探伤作业用企业3家;Ⅲ类射线使用单位67余家,均为医用X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即医疗单位。

2.2  风险分析

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及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次生辐射事故。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可能会影响环境安全,危害公众健康,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如处置不当,还会造成社会恐慌。

近二十年来我县行政管辖范围内未发生辐射事故。根据全国调查统计,辐射事故类别中,撒漏丢放射性物质事故最多,主要是工业用源的被盗或丢失,包括运输中丢失;其次是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这类事故发生在放射源正在使用期间;超年摄入量限值的照射事故一般发生在开放型操作单位,而近几年由于开放型操作单位越来越少,这类事故占比极小。根据行业类别统计,γ辐照事故发生的概率高,该行业的事故特点是大剂量全身照射,主要致死事故均发生在γ辐照装置上;其次是γ探伤行业,局部受照剂量较大是这个行业的特点;另外还有放射治疗,发生辐射事故占比较低。

3  组织体系

我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等组成。

3.1  指挥机构

3.1.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联系副主任,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局长,事发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适时增补为副总指挥。

成员: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乡镇等单位负责人,视情况增加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3.1.2县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标和要求;领导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统一领导、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事故后的调查与评估工作;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市政府请示要求启动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3成员单位职责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对应工作及原因调查;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对事件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组织和应急设施建设,组织辐射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

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引导社会舆论,应急期间组织开展辐射事故新闻发布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做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辐射事故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放射源丢失、被盗的追查工作;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等工作;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应急体系建设、运行经费。

县住建局: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保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质和人员的运送,以及放射源的转移。

县卫健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做好应急救援计划和准备,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工作;在省市卫健委的支持下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负责为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负责辐射应急卫生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指挥部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开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市场秩序。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调因辐射事故致使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供水供气等设施遭受污染破坏时的应急处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事乡镇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必须服从县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  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县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相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任务。工作组包括现场协调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安全防卫组和舆情信息组。

3.2.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3.2.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在省市卫健委的支持下开展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3.2.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牵头,县卫健局等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必要时请求上级环境监测站支援。

3.2.4安全防卫组

安全防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公安力量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3.2.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统一做好媒体采访接待。

3.3  专家咨询机构

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人员的健康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  预警和预防

4.1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排查辐射环境安全隐患,预防辐射事故发生。

4.2  预警分析和分级

4.2.1预警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指挥部协调有关单位对县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等有关部门重点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理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信息,以及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研判、分析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研判县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的辐射影响。

4.2.2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4.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在事故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4)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妥善安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监测部门立即开展辐射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4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4.4.1预警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应及时报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机构发布;Ⅱ级(橙色)、I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确认,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指挥机构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视情报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4.2预警信息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5  信息报告

4.5.1报告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县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预案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县政府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 2 小时内、力争 1 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因特殊原因难以在 2 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县政府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

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4.5.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3类。

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污染源类型和大小、污染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等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乡镇和涉事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

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的,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属于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县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5.2  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Ш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后,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按照省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后,启动Ш级应急响应,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初判事件等级。

5.3  应急响应程序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做好以下措施:

(1)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可向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增援;

(3)保持与上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通信联络,随时上报事态进展情况;

(4)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6)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7)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应对工作的进展情况。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除做好上述措施、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外,在省指挥部或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4  应急响应终止

5.4.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4.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县指挥部依据省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较大辐射事故,县指挥部依据市指挥部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县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  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3  调查与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相关单位会同事发地乡镇,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评价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结论,并上报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

重点放射源使用单位按相关要求配备放射性监测仪器。指定专人负责监测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辐射监测设备正常使用。

7.3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5  通信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体系,由县经信局和有关部门协助建立。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7.6  科技保障

辐射事故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提请县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7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的治安保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调集各地警力,在应急救援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7.8  宣传培训保障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定期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录

9.1  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牵头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苍南县处置放射源丢失、辐射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苍政办[2017]85号)同时废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