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金乡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情况通报

  • 发布日期: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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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应急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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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0日10时41分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金灵路1号的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企业两栋厂房损毁面积约3908平方米,烧毁机器、海绵制品等,火灾扑救过程中一人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38万元。

经调查认定,苍南金乡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1·20”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质,违规冒险进行电焊作业,掉落的电焊渣引燃可燃物而导致的一般火灾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19日,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向温州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购买了一台海绵切割机,由机械厂工人叶*华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过程中叶*华发现机器产生剧烈晃动导致孔位无法校准,需要对机器进行额外固定,随即汇报给机械厂负责人朱*,与其商量使用电焊设备进行电焊固定,朱*回复可以使用电焊进行固定,并安排机械厂驾驶员李*第二天带着固定所需辅料进行协助。17时30分,叶*华询问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工人有没有电焊机,海绵切割机的两个膨胀螺钉需要电焊加固,在得到肯定的回复后回去休息。

2024年1月20日8时30分许,叶*华到达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继续调试机器,同时要求在3号楼1楼工作的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李*收提供电焊设备。9时许,李*收从公司的机修房拿出电焊设备,送至3号楼3楼待安装调试的海绵切割机旁供叶*华使用。10时许,李*到达后,使用冲击钻打孔调整校正膨胀螺钉,安装完成后叶*华使用电焊设备对两枚膨胀螺钉进行电焊加固。10时41分许,电焊作业结束,作业用时3至4分钟,电焊设备未断电,李*发现有冒烟,与叶*华寻找发现烟雾从2楼与3楼连接的柱子缝隙中冒出,冒烟位置距离机器位置1米。发现冒烟后,叶*华与李*二人到2楼侧面楼梯查看,发现内部冒黑烟,未发现火光,未发现具体着火位置,随后与楼内其他员工逃离建筑物报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2024年01月20日10时44分,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分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先后调派钱库消防救援站、灵溪消防救援站以及周边综合救援队伍到场处置;温州消防救援支队先后调派特勤、龙港、瓯海、平阳等地消防救援力量增援。经过约7个小时的奋力扑救,火势于当日傍晚17时许基本扑灭。

2.火灾现场评估

(1)内部可燃物多,火势蔓延迅速

起火建筑内部堆放大量的发泡原料,燃点低,且无防火分隔。起火后蔓延迅速,随着高温烟气的扩散,短时间内整栋建筑形成立体燃烧。

(2)燃烧荷载值大,热辐射温度高

起火建筑内部存放的发泡原料,燃烧热值大,火场温度可达800—1000℃,热辐射严重威胁周边建筑及厂区。

(3)火场环境复杂,处置难度大

2、3号楼部分区域及中间连廊多为彩钢棚搭建的违章建筑,内部生产机器及材料堆放无序,库房分割随意,水枪阵地设置困难,灭火救援难以有效展开。

3.人员伤亡处置评估

2024年1月20日11时许,救援力量相继到场,现场火势较大,救援力量根据火灾发展蔓延的主要方向设置堵截力量,在处置过程中,2号楼烟火突然增大,致使在该建筑3楼处置的林*考被困,发现后紧急救出送医。

二、事故原因分析

根据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2024年1月25日《火灾事故认定书》(苍消火认字〔2024〕第000002号)认定火灾事故原因。

起火时间:2024年1月20日10时41分许;

起火部位: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3号楼二层北半间;

起火点: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3号楼二层北侧墙体由北向南14.5米至15米、距西侧墙体由西向东6.3米至6.8米新老建筑交界缝隙处离地面2米至2.15米处;

起火原因:电焊作业产生火花通过三层缝隙掉落二楼海绵堆垛上方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3号楼3楼用于堆放半成品,与2号楼3楼之间违章搭建了铁皮连廊,铁皮连廊是导致3号楼火势蔓延至2号楼的主要原因。

三、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责任单位

1.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员工开展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搭建铁皮连廊,新老建筑间存在缝隙,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落实好风险管控制度,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建立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未向主管部门报备登记电焊设备,未审核电焊作业人员作业资质,未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评估,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温州市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二)有关责任人员

1.叶*华

男,1975年9月出生,群众,初中毕业,系温州市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工人,负责车床和钳工装备等工作,无焊接、热切割类特种作业操作资质证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未经动火作业审批,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冒险进行电焊作业,导致发生火灾事故。

2.朱*

男,1977年1月出生,群众,中等专科毕业,系温州市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明知叶*华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特种作业不制止,任由其冒险进行电焊作业,导致发生火灾事故。

3.张*杭

男,1974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初中毕业,系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厂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核,未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组织建立并开展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止和纠正违章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吴*东

男,1973年6月出生,群众,高中毕业,系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危险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地方党委政府

1.金乡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责任压实不足,对苍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

2.金乡镇湖里第二共富委

对苍南县金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各项安全生产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对所属片区内电焊作业情况摸排不清,未有效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作业行为,未有效排查发现违章搭建等生产安全隐患。

3.金乡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传达不够,对易燃可燃重点企业摸排不清,未能及时发现监管企业存在电焊设备及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作业人员,未经审批的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火灾事故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消除长期存在的火灾事故隐患。

4.金乡镇城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两违拆建工作开展不力,对辖区内违章搭建等安全隐患摸排不清,检查工作流于表面,存在漏洞,未有效排查处置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长期存在的违章搭建情况。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叶*华

温州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工人,2024年2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苍南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2.朱*

温州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负责人,2024年3月8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叶*科

苍南县金乡镇湖里第二共富委党委委员,凤凰村(事故企业所在村社)驻村干部,网格指导员,2022年5月开始负责湖里第二片区的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工作,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叶*科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郑*平

苍南县金乡镇湖里第二共富委常务副主任,对共富委工作人员未能排查发现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存在电焊设备及危险作业的情况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郑*平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3.蒋*余

苍南县金乡镇湖里第二共富委凤凰村村委会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网格内的消防安全、矛盾纠纷等工作,对网格工作负总责,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蒋*余予以诫勉谈话。

4.潘*豪

苍南县金乡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2023年7月24日开始负责金乡镇湖里片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潘*豪予以诫勉谈话。

5.蔡*茂

苍南县金乡镇党委委员兼党建统领中心副主任,湖里第二共富委书记兼主任,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蔡*茂予以诫勉谈话。

6.顾*国

苍南县金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兼经济生态中心副主任,分管金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顾*国予以诫勉谈话。

7.李*钏

原金乡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李*钏予以通报批评。

8.林*凯

苍南县金乡镇城镇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两位负责人,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扩大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纪委对林*凯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吴*东

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吴*东予以行政处罚。

2.张*杭

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张*杭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温州市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温州市华敏聚氨脂设备机械厂予以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金乡镇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责令金乡镇人民政府向苍南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苍南金乡苍南县东辉实业有限公司   

                                                               “1·20”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