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327304730386的线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1日,当事人温州和兆酒店控股有限公司灵溪分公司的线椒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噻虫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决定予以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