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7/2024-94320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卫健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张飞(身份证号码:52212219********16):
本机关于 2023年9月8日对你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实你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8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相关医师资格为陈某某、廖某某提供口腔诊疗服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你作出:1、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3、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器械。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0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尚未履行本局于2023年 12月 1 日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苍卫医罚〔2023〕51号)。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局领取催告书(苍卫医催〔2024〕6号),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苍南县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0577-64773072。
特此公告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