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苍南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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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资规局  苍南县住建局建

关于发布《苍南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优化学前教育设施布局,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增加供应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2022修订)》要求,结合苍南县实际,现发布《苍南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实施。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苍南县资规局          苍南县住建局

                        2024422

 

苍南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20143号)《温州市配套幼儿园建设“五同步”管理办法》(温教建〔2019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会同县资规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根据我县城乡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以在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中一并编制。

县资规局应当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加以落实。

第四条  学前教育设施布点配建以《苍南县学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为依据,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布点原则上按照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千人指标”进行测算,具体可以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同时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全县范围内所有拟建设的住宅小区住宅用地规模达到70亩(含)以上的,应配建一所9班制幼儿园;住宅用地规模达到100亩(含)以上的,应配建一所12班制幼儿园;住宅用地规模达到150亩(含)以上的,应配建一所15班制幼儿园。若特殊原因不配建幼儿园,县资规局需征求县教育局意见,县教育局根据幼儿园布点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建设。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标准。

第五条  成立苍南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竣工验收及移交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总协调。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统一立项、统一办理规划许可的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变更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等手续。

(一)县发改局:负责审批配套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县发改局立项审批和县住建局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县教育局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二)县资规局:在编制城乡各单元和各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的技术指标配置幼儿园,并在规划许可阶段落实配套幼儿园项目;组织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与住宅小区同步交付使用。保证城乡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等用地的合理需求;负责单独选址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的土地供应审查;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关于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用地监管;公开出让住宅用地中需配套建设幼儿园,其建设标准和移交要求由县教育局确定后纳入《出让须知》;协助县教育局申领不动产权证书。

(三)县教育局:参与县发改局、县资规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配套幼儿园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会审;负责管理和使用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并及时向县资规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登记,负责配套幼儿园名称设置及办学规模核准工作。

第六条  住宅小区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并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前,县资规局应当会同县教育局、县发改局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并按照出让方案和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起始地价评估不需计入配套幼儿园用地地价,幼儿园的建设成本可以计入项目总开发成本的测算范围。

第七条  住宅小区以划拨方式供地,并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资规局应当会同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县资规局应当会同县教育局、县发改局等部门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纳入供地方案,并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时,竞得人应当对除幼儿园用地外的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幼儿园用地由县教育局申请登记,幼儿园用地不得设定抵押权;房地产预售公告和购房销售时必须说明该幼儿园属于政府公共配套设施,不属于该小区的物业,小区业主无权支配使用该幼儿园。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规定。配套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县教育局参与配套幼儿园施工环节的监督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邀请县教育局参与配套幼儿园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原则,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县资规局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并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或者未同步建成的,县资规局应当依法核实为不符合规划条件。

第十二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指定政府单位,由县教育局管理和使用。县教育局接收后应当及时向县资规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登记。

第十三条  配套幼儿园建成竣工验收(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配套幼儿园移交县教育局管理和使用,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同时按规定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建设项目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凡未移交县教育局的,县资规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同期住宅小区权证办理申报。

第十四条  县教育局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做好工作。

第十五条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县教育局举办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者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对因城乡建设改造确需征收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六条  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应当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人口密度较大的生活区域内没有公办幼儿园的,居民学前适龄儿童预测达到180人以上的,原则上需设置一所规模为8-12个班的公办幼儿园。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51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苍南县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