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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可采取告知承诺、数据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的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证明依据 | 出具证明单位 | 接收证明机构 | 目前提交方式(选填告知承诺、部门协查、数据共享、内部核查等) | 备注 |
1 | 人才引进落户 |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 | 1.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温公通(2022)50号《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公安 |
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2 | 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 | 1.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温公通(2022)50号《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实施细则》 | 市场监管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3 | 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1.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温公通(2022)50号《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实施细则》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出生医学证明 | 卫健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 公安分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分局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婚姻关系证明 | 民政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4 | 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挂靠落户 | 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 1.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温公通(2022)50号《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实施细则》 | 公安分局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 公安分局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 | ||||
迁移人居民身份证 | 公安分局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5 | 户口迁移 | 离婚回原籍的提供户籍地无工作证明 | 温公通(2022)50号《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实施细则》 | 人力社保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信息共享+部门核查 | |
6 |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户口迁移(退学、转学、肄业) | 高校批准退学或转学的文件或肄业证 | 1.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2.温公通(2022)50号《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 大中专院校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核查 | |
7 |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毕业落户(迁入就业地) | 挂靠亲友或集体户的提供城镇无房证明 | 1.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核查+容缺受理 |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核查+数据共享 | |||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 | 县人力社保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8 |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 | 出国前户口注销证明 | 温公通(2011)171号《苍南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通知》 | 公安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核查 | |
挂靠亲友或社区集体户口的需要提供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城镇无房证明 | 温公通(2011)171号《苍南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通知》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网络核验+部门核查 |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温公通(2011)171号《苍南县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通知》 |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 | |||
9 | 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 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 | 浙公通字(2019)43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 | 公安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核查 | |
挂靠亲友或社区集体户口的需要提供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城镇无房证明 | 浙公通字(2019)43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网络核验+部门核查 |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浙公通字(2019)43号《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 |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 |
10 |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 | 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城镇无房证明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网络核验+部门核查 |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 | |||
户籍注销证明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公安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 |||
11 | 退役军人恢复户口登记 | 户籍注销证明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公安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内部核查办理 |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 | |||
12 | 户籍立户 | 房屋权属证明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13 | 姓名变更 | 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民政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14 | 婚姻状况变更 | 婚姻状况证明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民政、人民法院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间核查 | |
15 | 服务处所变更 | 在职或离职的单位证明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所属单位、人力社保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16 | 死亡注销户口 |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火化证明、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或非正常死亡证明)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司法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17 | 户籍事项证明 | 居民身份证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公安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核查 | |
18 | 连续就读居住证办理(杭州除外) | 学籍证明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教育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就读证明 | 教育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19 | 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办理 | 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 县人力社保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20 |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结果的复核 | 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 |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 区县级公安机关 | 市级公安机关 | 内部核查 | |
21 | 保安员证核发 | 有效身份证件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公安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2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营业执照》 | 《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6]55号) | 市场监管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23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核查 | |
24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变更) | 技术负责人凭证资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 | 公安机关 | 受理窗口 | 部门核查 |
25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新申请、延续、升级) | 近3年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 | 公安机关 | 受理窗口 | 部门核查 | |
2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新申请、延续、升级) | 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方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 | 公安机关 | 受理窗口 | 部门核查 | |
27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批 | 培训考核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 | 公安部门 | 受理窗口 | 部门核查 |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
28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2项“项目名称: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2.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弩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2012}370号) | 公安部门 | 受理窗口 | 部门核查 |
29 | 往来港澳通行证 | 监护证明材料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30 | 普通护照 | 监护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曾持有的普通护照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31 | 港澳商务签注 | 工商登记证明 |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点第四项;2、《浙江省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实施办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核查办理 | |
社会保险证明 |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点第四项;2、《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3、《浙江省办理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实施办法》 | 人社局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核查办理 | |||
社会保险证明(法人代表、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的,提交能证明其身份的工商登记证明) | 人社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32 | 港澳团队旅游签注 | 监护证明材料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33 | 港澳探亲签注 | 亲属关系证明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公安机关、公证处、镇街和社区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核查不到的需要提供公证书 | |
结婚证 | 民政局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出生医学证明 | 卫健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监护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34 | 港澳逗留签注 | 出生医学证明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卫健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监护证明材料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结婚证 | 民政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数据共享 | ||||
监护证明材料(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35 | 港澳商务签注单位首次登记备案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 |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 | ||||
税务登记凭证 | 税务局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 | ||||
36 | 港澳商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年审 | 税务部门出具的上(本)年度纳税凭证(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已获得纳税信息的,申请单位可免提交)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税务局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 |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受理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已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单位可免提交)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数据共享 | ||||
37 | 未满16周岁公民出入境记录的查询 | 监护关系证明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2011)3224号】第三章第八条 | 公安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核查办理 |
38 | 未成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时使用 | 监护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 | 公证部门、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县(区)公安局 | 部门间信息共享+部门间核查办理 | |
39 | 注册登记(货车) | 车辆检测报告 | 车驾管工作规范164号令 | 检测站 | 车管所 | 数据共享、申请人提交 | |
40 | 两客一危注册、过户、变更使用性质 | 联审联办联系单 | 车驾管工作规范164号令 | 运管部门 | 车管所 | 数据共享 | |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 | 医疗机构 | 交通管理部门 | 数据共享 | |||
41 | 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 |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 税务局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部门沟通 | |
42 | 机动车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变更后所有人住所在辖区内) |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43 | 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拆除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 | 所有人身份证原件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三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44 | 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 |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安全技术合格证明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三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45 | 机动车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转移登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 | 机动车行驶证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十六、十七条规定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46 | 申请注销驾驶资格 | 机动车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九十条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47 | 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接受教育凭证原件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公安部162号令)第六十八条 | 公安机关 | 县(区)公安局 | 内部核查 | |
48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许可-00847-000) | 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 | 交通运输办事窗口 | 数据共享(省内) | 交通运输 |
49 | 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举办者变更审批 | 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校长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属地公安部门 | 县教育局 | 告知承诺、内部核查 | 教育 |
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2.《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 人民银行 | 县教育局 |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 |||
教师资格认定 |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4条。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 公安部门 | 县教育局 | 内部核查 | ||
50 | 自然人申办福彩投注站 | 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公安部门 | 民政部门 | 告知承诺 | 民政 |
51 | 法人申办福彩投注站 | 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证明 |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人民银行 | 民政部门 | 告知承诺 | |
52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 市监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53 | 企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企业信息变更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 市监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 |
54 | 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注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 市监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 | |
55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可以共享获取时) | 变更证明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 | 公安等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56 | 办理工伤登记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认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内部核查 | |
57 | 办理工伤登记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劳动鉴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内部核查 | |
58 | 办理工伤登记 |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民政、公安等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内部核查 | |
59 | 辅助器具更换申请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认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内部核查 | |
60 | 先行支付申领 | 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认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内部核查 |
61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劳动鉴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内部核查 | |
62 | 伤残待遇申领(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劳动鉴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内部核查 | |
63 | 申领工伤待遇 | 认定工伤决定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认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内部核查 | |
64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街镇及村居 | 社保机构 | 告知承诺 | |
65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四项。 | 劳动鉴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内部核查 | |
66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教育部门 | 社保机构 | 告知承诺 | |
67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属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 | 民政部门 | 社保机构 | 告知承诺 |
68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 | 公安部门 | 社保机构 | 告知承诺 | |
69 |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 | 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 | 医疗机构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70 |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七条 | 交警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71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 | 户籍地社保机构开具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户籍地社保机构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72 | 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准支付 | 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告知承诺 | |
73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 | 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民政、公安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74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 《在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以外的其他相关材料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 | 编办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75 | 退休人员异地领取养老金 | 养老金异地领取资格证明 |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第二条。 | 异地社保机构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76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 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第一条 | 民政、公安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77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准支付 | 近亲属(或继承)关系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公安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第一条 | |||||||
78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遇核准支付 | 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和七十三条。《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第一条 | 民政、公安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79 | 离退休人员待遇变更核准支付 | 变更关键信息的证明材料 | 《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161号)第四条 | 信息变更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80 | 劳模退休时一次性补贴资格确认 | 1997年底前获得的全国或省部级劳动模范证书 |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第五条第(五)项 | 劳动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81 | 高级专家退休时一次性补贴 | 高级职称证书 | 《关于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 | 职称评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资格确认 | 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205号)第二条 | ||||||
82 | 退休高级职称人员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 高级职称证书 | 《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6号)第一条 | 职称评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83 | 退休高级技师增加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 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 | 《关于企业退休高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46号)第一条 | 职称评定部门 | 社保机构 | 数据共享、部门核查 | |
84 | 技工学校终止审批 | 财产清算报告(仅民办技工学校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四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8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86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87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8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89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90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设立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一款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91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设立审批 | 中外合作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一款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住建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92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分立审批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93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合并审批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94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变更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95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终止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96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部门核查 | |
97 |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 死亡证明 | 1.《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 | 公安部门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告知承诺 | 卫生健康 |
止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方法》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
98 |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 被宣告失踪的证明 | 1.《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方法》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司法部门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告知承诺 | |
99 | 医师执业许可(注销) | 受刑事处罚的证明 | 1.《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二)受刑事处罚;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 | 司法部门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告知承诺 |
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方法》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二)受刑事处罚的; | |||||||
100 | 护士执业注销 | 死亡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公安部门 |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告知承诺 | |
10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办公场地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 | 申请单位 |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告知承诺 |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
102 | 参保人员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信息无法通过数据共享从民政、公安等部门获取的,需提供对应辅助材料(即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迭代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8号》 | 民政部门等 | 医疗保障局 | “身后一件事”数据共享 | 医疗保障 |
10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延期)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版);2、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市监部门 | 应急管理办事窗口 | 数据共享 | 应急管理 |
104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及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 市监部门 | 应急管理办事窗口 | 数据共享 | |
105 |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 发改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住房和城乡建设 |
10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
10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
108 | 施工场地(含拆迁进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声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申请主体 | 住建局 | 告知承诺 | ||
109 | 建设资金已落实承诺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申请主体 | 住建局 | 告知承诺 | ||
110 |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包括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的承诺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 申请主体 | 住建局 | 告知承诺 | ||
11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第九条 | 公安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
112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第九条 | 发改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113 |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第九条 | 发改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
114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第二十八条 | 发改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
11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第二十八条 | 公安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
116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第三十五条 | 发改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
117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身份证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第三十五条 | 公安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
118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一般工程备案承诺书》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8号令)第三十七条 | 申请主体 | 住建局 | 告知承诺 |
119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新建、扩建工程)或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文件(改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120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 营业执照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 市场监管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121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122 | 白蚁预防证明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县住建局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
123 | 档案初验意见或档案接收证明文件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 县城建档案馆 | 住建局 | 数据共享 |
124 |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 | 政策规定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新闻出版局 | 系统自动获取 | 宣传 |
125 | 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变更审批 | 政策规定 | |||||
126 |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政策规定 | |||||
127 | 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政策规定 | |||||
128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政策规定 | |||||
129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内资) | 政策规定 |
130 | 律师执业审核(申请受理)初审 | 申请人的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 | 公安部门 | 司法局 | 数据共享 | 司法 |
学历证 | 教育部门 | 司法局 | 数据共享(省内) | ||||
学位证 | 教育部门 | 司法局 | 数据共享(省内) |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 司法部门 | 司法局 | 数据共享(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
13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 | 申请人的身份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 公安部门 | 司法局 | 数据共享 | |
学历证 | 教育部门 | 司法局 | 数据共享(省内) | ||||
学位证 | 教育部门 | 司法局 | 数据共享(省内) | ||||
132 | 法律援助申请 | 经济困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法律援助部门 | 告知承诺部门核查 | |
133 | “浙里新市民”积分申请 | 社保参保证明 | 以社保参保年限作为指标赋分标准 | 人力社保局 | 新居民服务中心 | 部门核查 | 新居民服务 |
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 以新市民近三年个税缴纳金额作为指标赋分标准 | 税务局 | 新居民服务中心 | 部门核查 | |||
企业纳税证明 | 以投资者身份在本县开办企业的新市民,按近三年企业缴纳的税款金额(按投资者比例折算)作为指标赋指标分 | 税务局 | 新居民服务中心 | 部门核查 |
慈善捐赠证明 | 以新市民在本县内慈善捐赠的金额作为指标赋分标准 |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 | 新居民服务中心 | 部门核查 | |||
志愿服务证明 | 以申请当年新市民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次数作为指标赋分标准 | 团委、各乡镇街道等 | 新居民服务中心 | 部门核查 | |||
造血干细胞或直系亲属遗体器官捐赠证明 | 以在本县内的捐赠凭证作为指标赋分标准 | 红十字会 | 新居民服务中心 | 部门核查 | |||
134 | 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证明 | 政策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数据共享 | 住房公积金 |
135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 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 政策规定 | 民政部门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数据共享 | |
136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无房证明 | 政策规定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数据共享 | |
137 | 取水许可(变更) | 变更证明 | 政策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水利局 | 内部核查 | 水利 |
138 | 优抚对象丧葬费给付 | 死亡证明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县民政局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数据共享 | 民政 |
序号 | 办事事项名称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证明依据 | 开具证明机构 | 接收证明机构 | 排除类别(选填涉及国家安全、涉及公共安全、涉及金融安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备注 |
1 | 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预受理证明 | 温政办〔2016〕137号 | 交通运输局 | 车管所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公安 |
2 | 注册登记(货车) | 机动车检测报告 | 公安部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 检测站 | 车管所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3 | 危险品车辆注册、转移 | 危险品拟购单 | 车驾管工作规范164号令 | 运管部门 | 车管所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4 |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注册 | 特殊使用性质备案表 | 车驾管工作规范164号令 | 使用性质相关主管部门 | 车管所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5 | 车辆注册、转移 | 车辆来历证明 | 车驾管工作规范164号令 | 车辆制造商 | 车管所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6 |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 (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 | 军队有关部门 | 交通管理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 公安机关 | 交通管理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台湾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 (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 公安机关 | 交通管理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 外交部 | 交通管理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 公安机关 | 交通管理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 | (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 公安机关 | 交通管理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 | (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二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 外交部 | 交通管理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住宿登记证明 | (公安部第162号)令第一百零九条 | 公安机关 | 交通管理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7 | 普通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企业名称设立登记通知书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二、三、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窗口 | ||
验资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受理窗口 | |||||
8 |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验资报告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八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二、三、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十、十一、十四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受理窗口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
9 |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外国人除外),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八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二、三、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十、十一、十四条 | 县级公安机关 | 受理窗口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
10 |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提供所在国家或者地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八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 | 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及公证机关 | 受理窗口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
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 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二、三、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十、十一、十四条 | ||||||
11 |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第八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二、三、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十、十一、十四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受理窗口 | ||
12 |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为外国人的,须提供所在国或者地区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7年修订)第八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二、三、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十、十一、十四条 | 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或保安经营管理单位 | 受理窗口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13 | 民用枪支持枪证(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核发 | 民用枪支合法来源凭证,如配购证(回执)或调拨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浙江省公安厅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第二条 | 配购或调拨单位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14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新申请、延续、升级) | 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的有效证明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 | 会计师事务所 | 受理窗口 |
15 | 营业性射击场开业审批 | 营业性射击场建设情况,建设变动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浙江省公安厅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第一条 | 由负责施工的符合相应建筑工程资质的施工单位出具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 | 须由负责监理的符合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出具,规划、环保、消防部门出具文书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16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证明 | 相关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17 |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省内) | 单位制造、配售、配备、配置、进(出)口枪支(弹药)资质证书和购买、销售枪支(弹药)合同或批准文件;射击运动体育单位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需公安部的批准文件,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运输道具枪(弹药)的,需道具枪所在地公安机关枪支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和运达第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证明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 相关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枪支(弹药)售货合同或调拨、维修方面的证明 | 相关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18 |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 | 狩猎场申领配购证的,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和猎民、牧民申领配购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19 | 民用枪支持枪证(除射击运动枪支外的其他民用枪支)核发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浙江省公安厅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第二条 | 体育局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法定代表人及枪支管理负责人资格审查材料 | 公安机关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使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所对应运动员、教练员的资格审查材料、培训考核记录 | 公安机关、体育局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枪支(弹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材料复印件 | 公安机关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20 | 枪支(弹药)携运许可(省内)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资格许可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射击竞赛通知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体育局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领队、教练员、运动员资格证明 | 体育局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2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核发(新申请、延续)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12]157号)第三条 | 第三方机构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2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核发(变更)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第三方机构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23 |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 | 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第三方机构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24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安全评估报告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 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同意此次焰火燃放的证明 | 所在地县(市、区)级政府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25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核发 | 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文件或退休凭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受聘人原单位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26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核发 | 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文件或退休凭证 | 受聘人原单位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27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号)第一条第二项“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营业场所属租赁的,还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村(社区)、镇(街道) | 县(区)公安局 | 涉及公共安全 |
28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应提供外国人在华《就业证》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十六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十二条 | 人社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 | |
29 | 外资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应提供外国人在华《就业证》复印件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6年修订)第八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二、三、六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九、十、十一、十四条 | 人社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 | |
30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核发(变更) | 《变更登记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 | |
31 |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 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浙江省公安厅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第三条 | 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资质的专业安防检测机构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32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审批 |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三款: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
33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交通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34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培训证明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8.2.1.1 | 培训单位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35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核发 |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36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核发 |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证明 | 人力社保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37 | 因故不能缴纳社保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含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核发 | 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 从业人员现或原所在单位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38 |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狩猎场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浙江省公安厅各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第三条 | 林业部门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
39 | 狩猎场配置猎枪审批 | 合法使用土地建筑物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镇街、社区 | 受理窗口 | 涉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安全 |
40 | 港澳探亲签注 | 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2、第九条《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 | 香港或澳门相关主管部门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境外材料无法共享) | |
41 | 港澳逗留签注 | 1.香港入境许可;2.《确认录取证明书》3.在学证明。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2、第九条《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 | 1、香港入境事务处2、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3、澳门高等院校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境外材料无法共享) | |
42 | 港澳其他签注 | 与赴香港或澳门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1、《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5、第九条《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四项。 | 香港或澳门相关机构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境外材料无法共享) | |
43 | 赴台探亲签注 | 探亲类入台许可证明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2、《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六条第二项。 |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境外材料无法共享) | |
44 | 赴台定居签注 | 定居类入台许可证明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3、《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六条第三项。 |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境外材料无法共享) |
45 | 应邀赴台签注 | “赴台批件”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4、《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六条第四项。 |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 | |
46 | 赴台商务签注 | “赴台立项批复”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5、《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六条第五项。 | 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 | |
47 | 赴台学习签注 | 赴台学习证明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6、《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六条第六项。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 | |
48 | 赴台其他签注 | 与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等事由相应的入台许可(境外材料,暂无法共享)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8、《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第六条第九项。 | 台湾出入境业务主管部门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境外材料无法共享) | |
49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健康证明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 | |
50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含延期、换发、补发) | 境外人员健康证明 | 1.《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2.《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 |
51 |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注销停留居留证件 | 死亡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相关医疗机构或居住地派出所 | 苍南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 重要涉外 | |
52 | 大中专院校应届学生毕业落户(迁入就业地) | 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 1.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录用单位或人才市场 | 县(区)公安局 | ||
53 | 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 落集体户的,提供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第一点;2.浙公通字[2008]94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 单位、人才市场 | 县(区)公安局 | ||
54 | 人才引进落户 | 落集体户的,提供单位、人才市场同意落户证明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6号)第二点、第三点。 | 单位、人才市场 | 县(区)公安局 | ||
55 | 出生日期更正 | 出生日期证明材料 | 浙公通(2020)5号《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 | 县(区)公安局 | ||
56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00268-000) | 投资人、负责人资信材料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八条、第九条;2.《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第二十一条 | 资信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 交通运输办事窗口 | 申请人提交 | 交通运输 |
57 | 港口经营许可(许可-00839-000) | 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单位 | 交通运输办事窗口 | 申请人提交 | |
58 | 港口经营许可(许可-00839-000) | 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备案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3.《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安全生产评价单位 | 交通运输办事窗口 | 申请人提交 | |
59 | 异地死亡人员运回原籍火化审批 | 申请报告
| 《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
|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民政局 | 涉港澳台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民政 |
死亡证明书
| 《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所在镇(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机构;公安部门
| 民政局 | 跨国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运输遗体车辆适运证明 | 《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
| 殡仪馆、殡葬服务中心
| 民政局 | 跨国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60 | 军人结婚、离婚、补领 |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32、53、63条 | 团级以上政治部 | 民政部门 | 涉及国家安全 | |
61 | 收养登记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 居委会或单位 | 民政局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证明;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民政局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 | 公安机关 | 民政局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62 | 社会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涉及关键信息变更时) | 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 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成立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63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涉及关键信息变更时) | 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 | 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64 |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 | 公安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障 |
65 | 参保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复核 | 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 |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66 | 申请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 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用人单位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67 | 先行支付申领(无法共享获取时) | 认定工伤决定书(包括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申请先行支付、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工伤认定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68 | 先行支付申领(无法共享获取时)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公安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69 | 先行支付申领(无法共享获取时)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社保行政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70 | 先行支付申领 | 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医保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71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第三项。《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街镇、村居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72 | 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 |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 公安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73 |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核准支付 | 辅助器具费用发票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 | 辅助器具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74 |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 | 医疗费发票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 | 医疗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75 |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无法共享获取时) | 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 | 医疗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76 |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准支付(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无法共享获取时) |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七条 | 交警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77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无法共享获取时) | 户籍地社保机构开具未享受养老待遇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78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核准支付(无法共享获取时) | 亲属关系证明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公安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79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无法共享获取时) | 丧失领取定期待遇的情况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公安、民政、村居等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80 | 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准支付 | 公证委托书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证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81 | 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准支付(无法共享获取时) | 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82 | 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核准支付 | 调解协议书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 调解机构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83 | 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费、食宿费核准支付 | 交通、住宿费用发票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四条 | 医疗机构、交通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84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或终止(无法获取数据时) | 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死亡证明或标注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 | 民政、公安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85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暂停缴费办理 | 判刑、失踪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公安、法院、监狱、组织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86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恢复缴费办理 | 判刑、失踪等原因解除人员:党政处理文件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公安、法院、监狱、组织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87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办理定期待遇暂停(无法共享获取时) | 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公安、法院、监狱、组织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88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登记(无法共享获取时) | 事或组织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组织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89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无法共享获取时) | 关键信息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公安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90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无法共享获取时) | 关键信息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主管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91 | 高级专家退休时一次性补贴资格确认(无法共享获取时) | 高级职称证书 | 《关于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205号)第二条 | 职称评审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92 | 高级专家退休时一次性补贴资格确认(无法共享获取时) | 1997年底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证书 | 《关于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标准和劳动模范享受劳模荣誉津贴核准权限调整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205号)第三条 | 职称评审部门 | 社保经办机构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93 | 技工学校终止审批 | 财产清算报告(仅民办技工学校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十四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9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 | 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资金以外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9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96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97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五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9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99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设立审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一款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100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设立审批 | 中外合作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一款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住建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101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分立审批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102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合并审批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103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变更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104 | 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终止 | 财务清算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
105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规定 | 第三方机构提供(会计事务所) | 县人力社保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 |
106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 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关于其生活状况证明 |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优〔2016〕166号) | 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不适用告知承诺 | 退役军人事务 |
107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给付 | 养老保险证明、退役时落户农村籍证明 | 《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县公安局、县人社局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不适用告知承诺 | |
108 | 不动产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 | 地名核准书、地名凭证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9.2.3、10.2.3 | 民政部门(包括社区、街道)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不适用告知承诺,需行政相对人提交开具证明机构出具的证明 | 自然资源和规划 |
109 | 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 | 死亡凭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亲属关系凭据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1.8.6.1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不适用告知承诺,需行政相对人提交开具证明机构出具的证明 |
110 | 不动产登记(变更登记) | 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9.2.3、10.2.3 | 公安部门、市监部门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不适用告知承诺,需行政相对人提交开具证明机构出具的证明 | |
111 | 居民自用充电桩报装 | 物业(或业委会、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允许施工证明” |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附件第四条内容 | 物业(或业委会、居委会、村委会等) | 国网苍南县供电公司 | 国网温州供电公司 |
112 | 残疾人证办理 | 监护人证明材料 |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4号),省残联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残疾人证“全省通办”的通知》(浙残办发〔2021〕8号),温州市涉村社事项清单 | 村(社区) | 残疾人联合会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且现有证件无法明确亲属关系的情况下需提供该证明) | 残联 |
113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 | 不动产证明 | 政策规定 | 各乡镇政府 | 宣传部 | 宣传 | |
114 | 查阅有关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非个人隐私)档案证明 | 提供公安机关或村居的户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公安或村居提供户籍证明 | 档案局 | 档案 |
112 | 残疾人证办理 | 监护人证明材料 |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4号),省残联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残疾人证“全省通办”的通知》(浙残办发〔2021〕8号),温州市涉村社事项清单 | 村(社区) | 残疾人联合会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且现有证件无法明确亲属关系的情况下需提供该证明) | 残联 |
113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 | 不动产证明 | 政策规定 | 各乡镇政府 | 宣传部 | 宣传 | |
114 | 查阅有关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非个人隐私)档案证明 | 提供公安机关或村居的户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公安或村居提供户籍证明 | 档案局 | 档案 |
112 | 残疾人证办理 | 监护人证明材料 |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证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24号),省残联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残疾人证“全省通办”的通知》(浙残办发〔2021〕8号),温州市涉村社事项清单 | 村(社区) | 残疾人联合会 | 关系公民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且现有证件无法明确亲属关系的情况下需提供该证明) | 残联 |
113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 | 不动产证明 | 政策规定 | 各乡镇政府 | 宣传部 | 宣传 | |
114 | 查阅有关涉及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非个人隐私)档案证明 | 提供公安机关或村居的户籍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 公安或村居提供户籍证明 | 档案局 | 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