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棉纺织行业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鼓励棉纺织企业提高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依法规范管理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棉纺织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依法在温州市内取得经营许可、主体资格的棉纺织企业以及棉纺织行业从业人员。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合规指引,是指以预防性行政指导为手段,引导棉纺织企业以及从事棉纺织行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高频违法事项、高频执法检查事项,是指相关职能部门选取对本地棉纺织企业作出的处罚案件及检查事项中的部分,梳理企业容易出现违法行为及当前主要行政检查事项。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点,是指棉纺织企业以及从事棉纺织行业人员因不合规行为,产生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第四条 【工作指导】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棉纺织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监督棉纺织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高频违法事项指引要点
第五条 【消防安全空间】
棉纺织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和办公用房应当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禁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火间距,不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如果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企业将面临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企业将被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条 【安全出口、安全通道】
棉纺织企业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不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通道不堵塞。
棉纺织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棉纺织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从业人员应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企业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最高五万元的罚款等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逾期未改正的,企业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企业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棉纺织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风险点:若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企业将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消防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对充电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企业,其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风险点: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员工宿舍】
棉纺织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棉纱、棉布等材料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棉纱、棉布等材料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企业将面临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棉纺织企业应当按规定对用电设备安装漏电保护器,规范敷设电气线路,进行接地保护,对机械设备传动装置安装防护罩。
企业所用机器的转动部分应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应设有护盖,以防交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联轴器(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对于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逾期未改正的,企业将被处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企业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
棉纺织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棉纺织企业从业人员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如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企业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高频执法检查事项指引要点
第十二条 【噪声污染】
棉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指定专人专项负责,采取必要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如采用实心墙体材料或安装隔声棉,生产时关闭门窗,高噪声设备安装减震垫等,制定并实施噪声检测计划,从源头预防并控制噪声环境影响,确保厂界(场界)噪声符合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限值。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单位厂界(场界)噪声超过相应排放标准的,将面临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将面临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三条 【大气污染】
棉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指定专人专项负责,采取必要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开花/纺织工序或车间安装配套除尘设备;窗户采用细密防护网或过滤网防止棉絮逸散;布料及成品不得露天堆放,运输过程中覆盖篷布等防尘措施,必须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若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将面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将面临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四条 【固体废弃物污染】
棉纺织企业不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应当建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指定员工专项负责;采取建设符合标准的固废贮存场所,废布角料规范堆放、棉絮及时清扫收集等有效防范措施,防止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如果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将面临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棉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加强管理,指定员工专项负责,做到产生的固废要及时记录,做好台账,如实记录,转移处置时要上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
(风险点:棉纺织单位如果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棉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有关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风险点:棉纺织单位转移固体废物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将面临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棉纺织企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要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指定员工专项负责,采取建设符合标准的固废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及时将产生的固废收集存放在固废仓库里。
(风险点:棉纺织单位如果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将面临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职业病】
棉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风险点:企业如果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将面临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惩罚,并有可能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将面临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警告与责令限期改正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被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棉纺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且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按规定采取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
(风险点:企业如果未采取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或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亦或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企业将面临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将被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棉纺织企业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经检验且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棉纺织企业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暂停使用。
棉纺织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企业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风险点:企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或者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企业将面临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最高三十万元的罚款等处罚。)
第十八条 【产品质量】
棉纺织企业生产、销售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风险点: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将面临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企业将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企业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棉纺织企业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风险点:企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将面临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企业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
棉纺织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
棉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逾期未改正的,企业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棉纺织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棉纺织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演练】
棉纺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棉纺织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 【明火作业】
棉纺织企业应当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风险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将面临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四章 劳务用工合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
棉纺织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入职后不愿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其入职1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风险点: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劳动合同纠纷。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纠纷,将面临高额的赔偿,甚至面临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棉纺织企业不得随意辞退员工,也不得以无故调岗、降薪等手段迫使员工离职。
(风险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
棉纺织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企业员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或者以现金形式发放保险的,不免除棉纺织企业的法定义务。
(风险点:企业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最高将面临三倍罚款;棉纺织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将面临三千元的罚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面临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企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将面临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工伤保险费、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未参保的员工发生工伤的,企业将根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费用。企业未缴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了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还将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如赔偿失业待遇损失、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等)
第二十五条 【工伤认定】
棉纺织企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与劳动者对于工伤认定有争议的,企业仍需要在30日内积极履行申报义务,但可以申请的书面材料中明确表示不认可工伤的意见。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可能因此承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商确诊之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等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特殊劳动保护】
棉纺织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棉纺织企业招用未成年工的,应当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棉纺织企业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保障女职工的产假、哺乳假,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的、未保障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或者从事禁忌范围岗位的,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严重的将责令关闭,给未成年工或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 税务合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账簿凭证管理】
棉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棉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面临最高最高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十八条 【代扣代缴个税管理】
棉纺织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法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对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劳动报酬,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除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风险点:棉纺织企业未按规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最高将面临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三倍的罚款。同时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
第二十九条【依法纳税】
棉纺织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风险点: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最高将面临少缴税款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棉纺织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条【发票管理】
棉纺织企业销售商品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企业有权拒收。
企业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风险点:企业为他人虚开发票的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并且入账的,属于偷税行为,将由税务机关追回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虚开普通发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第六章 棉纺织行业合规管理运行体系
第三十一条 【合规管理体系】
棉纺织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规模及经营特点,应当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来防范合规风险,企业负责人要履行合规管理的主要责任如下:
1. 识别和评估与企业业务相关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合规措施和管理策略,确保企业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紧密合作,了解和掌握各个部门的业务活动,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问题。
3. 与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外部组织进行有效沟通,了解行业发展动态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企业的业务活动符合最新的合规要求。
4. 制定和完善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可以通过建立合规档案和记录,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和教育,监督和检查合规工作的落实情况。
5. 及时跟踪和解读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的合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职能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工作指导责任,坚持谁执法谁负责,谁执法谁指导,负责合规指引解释、入企行政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合规风险】
棉纺织企业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风险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合规风险,负责检查人员应提出整改建议,企业部门及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经审核确认后,督促相应部门积极落实整改方案。
第三十四条 【合规风险预警】
棉纺织行业从业人员发现合规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核实后要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查找制度规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等方面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增强企业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机制保障】
棉纺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规考核机制,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将考核结果作为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员工的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薪酬福利等挂钩。
对违反企业合规义务、目标、制度和要求的人员,企业可以适当的惩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通过制定发放合规手册、签订合规承诺书等方式,强化棉纺织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服务、规范意识,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规范经营的价值观,筑牢棉纺织行业合规经营的思想基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指引效力】
本指引是结合温州市工作实际,对棉纺织企业和棉纺织行业从业人员作出的预防性指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指引实施】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