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站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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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站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序号事项编码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违法情形处罚标准备注
133021504100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擅自建设2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造价5%至7%的罚款

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上的;或单位擅自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7%至10%的罚款
233021504100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小于10%的建设工程造价5%至7%的罚款
违法建设同时存在超面积、超高度的,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大于10%的建设工程造价7%至10%的罚款
3330215080000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占用建设用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十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330217158000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330217216000对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不予罚款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
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个人:200≦M≦800;           单位:5万≦M≦15万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个人:800≦M≦2000;           单位:15万≦M≦50万
330217168000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500≦M≦1000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
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1000元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6500元
330217197003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5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50元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10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100元
8330217182000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9330217238008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500≦M≦50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5000≦M≦1.2万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1.2万≦M≦2万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下的500≦M≦50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5000≦M≦1.2万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20米以上的1.2万≦M≦2万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限期内改正的500≦M≦3000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逾期不改正,或者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限期内改正的3000≦M≦1.2万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逾期不改正的1.2万≦M≦2万
10 330217211000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100≦M≦500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500≦M≦1000
11330217197005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2 330217197006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100≦M≦300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的300≦M≦500
13 330217156000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100≦M≦300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的300≦M≦500
14330217138004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 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破坏绿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100≦M≦500
破坏绿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的500≦M≦1000
15330217281000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M≦5万违法情节考虑以下几种情形,仅存在1种情形的视为情节较轻,2至3种情形的情节一般,超过3种情形的情节严重:1、逾期不改正;2、需要安装预处理设施未安装;3、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行为;4、查实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5、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6、其他危害情节。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5万≦M≦25万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重的25万≦M≦50万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30万≦M≦35万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35万≦M≦40万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严重的40万≦M≦50万
16330217138002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未造成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恢

原状


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17330217138005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293号、第321号、第357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 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未造成损失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18330217171000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293号、第321号、第357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19330217197004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20 330217014000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5000≦M≦2万;个人:M≦200           按体积计算与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2万≦M≦4万;个人:M≦200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单位:4万≦M≦5万;个人:M≦200           
21330217689000(温州)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砍伐树木2株以下的树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擅自砍伐树木2株以上的树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2330217690000(温州)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改正,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100≦M≦500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
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或者第二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500≦M≦1000
情节严重的1000≦M≦5000
23 330217691000(温州)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等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不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的物业管理企业:1000≦M≦2000;其他责任单位:500≦M≦1000;个人:50≦M≦200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的物业管理企业:2000≦M≦5000;其他责任单位:1000≦M≦5000;个人:50≦M≦200
24 330217454000(温州)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的行政处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1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500≦M≦2000;个人:200≦M≦800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1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2000≦M≦3000;个人:800≦M≦1000
25 330217697000(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车轮带泥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5米以下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下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泄漏、散落:1000≦M≦2000;车轮带泥:200≦M≦500按长度计算与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5米以上或面积1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泄漏、散落:2000≦M≦3000;车轮带泥:500≦M≦1000
26 330217699000(温州)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张挂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意张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张挂一处罚款5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50元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张挂一处罚款10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100元
27330217E75000(温州)对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饲养1只犬只,限期内改正的200≦M≦500
饲养1只犬只,逾期不改正,或者饲养多只犬只,限期内改正的500≦M≦1500
饲养多只犬只,逾期不改正的1500≦M≦2000
28330217E78000(温州)对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携带1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限期内改正的500≦M≦1000
携带1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拒不改正,或者携带多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1000≦M≦2000
29330217E81000(温州)对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携带1只犬只,立即改正,未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的不予罚款
携带1只犬只,拒不改正,未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或者携带多只犬只,立即改正的500≦M≦1000
携带多只犬只,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的1000≦M≦2000
30330217E79000(温州)对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大型犬进入限养区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携带1只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2000≦M〈3000
携带2只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3000≦M〈4000
携带3只以上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4000≦M≦5000
31330217A57000(温州)对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市容市貌的行政处罚《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立即改正的不予罚款
拒不改正的5≦M≦50
32330217A58000(温州)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的行政处罚《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立即改正不予罚款
拒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停放10辆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停放15辆以下的5000≦M≦7000
拒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停放10辆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停放15辆以上的7000≦M≦1万
33330217B11000(温州)对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行政处罚《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立即改正的不予罚款
拒不改正的20≦M≦50
34330220049000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由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加工作坊、餐饮服务、废旧物品收集等经营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或者堆放0.5立方米以下的个人:M≦100;单位:200≦M≦5000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个人:100≦M≦200;单位:500≦M≦1000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1立方米以上的个人:M=200;单位:1000≦M≦2000
35330220048000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
占用建设用地。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十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6330231076001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M≦10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1000≦M≦5000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5000≦M≦1万
37330264069001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 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 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 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 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 5m3 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 5m3 以上1.5史以下或者幼树 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 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 5m3 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38330264069002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 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 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 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 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 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 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 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 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 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 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 罚。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 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 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 的罚款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 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 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 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罚款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 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 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两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 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39330219090000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逾期不拆除,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50平方米以下,或对防洪影响较轻微的1万≤M≤3万
逾期不拆除,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5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或对防洪影响较大的3万≤M≤5万
逾期不拆除,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严重妨碍行洪的5万≤M≤10万
40330219157001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处罚(不含吊销取水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未经批准取少量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少量取水,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罚款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10立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2万≤M≤3万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80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3万≤M≤5万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8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以下,限期内改正的5万≤M≤7万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100立方米以上、浅层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上,或者逾期不改正的7万≤M≤10万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以下,或非水电取水户日最大取水量超过批准日最大取水量50%以下,限期内改正的2万≤M≤5万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以上,或非水电取水户日最大取水量超过批准日最大取水量50%以上,或者逾期不改正的5万≤M≤10万
41330219162000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处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侵占河道水域面积50平方米以下,或者弃置、倾倒废弃物0.5立方米以下的1万≤M≤2万
侵占河道水域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弃置、倾倒废弃物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2万≤M≤3万
侵占河道水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弃置、倾倒废弃物1立方米以上的3万≤M≤5万
42330219107000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影响1万≤M≤3万
逾期不改正,且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造成轻微影响的3万≤M≤5万
逾期不改正,且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造成一般影响的5万≤M≤7万
逾期不改正,且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7万≤M≤10万
43330225023007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5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的罚款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5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7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出限量100%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4330225023003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假冒、冒用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包含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号))三、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四)经营许可类(烟花爆竹经营)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314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45330225023009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或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1000≤M≤5000
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5000≤M≤1万
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1000≤M≤5000
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5000≤M≤2万
46330225023008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号))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十九)抗拒检查执法类第八十一条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733021627702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焚烧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500≦M≦1000
焚烧面积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1000≦M≦1500
焚烧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1500≦M≦2000
48330216281000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1万≦M≦2万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2万≦M≦5万
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5万≦M≦10万
49330216098000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温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下,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下的2万≦M≦5万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25分贝以下,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20分贝以下的5万≦M≦7万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5分贝以上,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的7万≦M≦10万
50330216272000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限期内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下的5000≦M〈2万
限期内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上的2万≦M〈5万
拒不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下的5万≦M〈10万
拒不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15分贝以下,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上10分贝以下的10万≦M〈15万
拒不改正,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的15万≦M≦20万
51330295060001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