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墩镇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处罚事项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33021504100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下的;或单位擅自建设2000平方米以下的 | 建设工程造价5%至7%的罚款 | |
个人擅自建设200平方米以上的;或单位擅自建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 | 建设工程造价7%至10%的罚款 | ||||
2 | 33021504100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小于10%的 | 建设工程造价5%至7%的罚款 | 违法建设同时存在超面积、超高度的,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超出许可面积(高度)与许可面积(高度)比值大于10%的 | 建设工程造价7%至10%的罚款 | ||||
3 | 330215070000 |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行政处罚 | 违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2.5万 | |
违法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 2.5万≦M≦4万 | ||||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 4万≦M≦5万 | ||||
4 | 330215068000 |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规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 | 1万≦M≦2.5万 | |
违法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 | 2.5万≦M≦4万 | ||||
违法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 | 4万≦M≦5万 | ||||
5 | 330215003000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应复垦土地面积 2亩以下, 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 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应复垦土地面积 2亩以上, 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 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6 | 330215080000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占用建设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7 | 330217158000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 | 330217216000 | 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个人:200≦M≦800; 单位:5万≦M≦1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个人:800≦M≦2000; 单位:15万≦M≦50万 | ||||
9 | 330217168000 |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500≦M≦1000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1000元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未履行一项管理责任罚款5000元,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6500元 | ||||
10 | 330217197003 | 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5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5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刻画、涂写、张贴一处罚款10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100元 | ||||
11 | 33021718200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单位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330217238008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20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500≦M≦3000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逾期不改正,或者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限期内改正的 | 3000≦M≦1.2万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1.2万≦M≦2万 | ||||
13 | 330217238008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10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下的 | 5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5米以上10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 | 5000≦M≦1.2万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10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擅自修筑出入口占用道路宽度20米以上的 | 1.2万≦M≦2万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500≦M≦3000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下,逾期不改正,或者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限期内改正的 | 3000≦M≦1.2万 | ||||
擅自设置路障2处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1.2万≦M≦2万 | ||||
14 | 330217211000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100≦M≦5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1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超店外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 500≦M≦1000 | ||||
15 | 330217197005 | 对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330217197006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 | 100≦M≦300 | |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的 | 300≦M≦500 | ||||
17 | 330217156000 | 公民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 | 100≦M≦300 | |
个人乱倒、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的 | 300≦M≦500 | ||||
18 | 330217138004 | 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破坏绿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的 | 100≦M≦500 | |
破坏绿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的 | 500≦M≦1000 | ||||
19 | 330217281000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 | M≦5万 | 违法情节考虑以下几种情形,仅存在1种情形的视为情节较轻,2至3种情形的情节一般,超过3种情形的情节严重:1、逾期不改正;2、需要安装预处理设施未安装;3、有危害排水设施安全行为;4、查实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5、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6、其他危害情节。 |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 | 5万≦M≦25万 | ||||
非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重的 | 25万≦M≦5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较轻的 | 30万≦M≦35万 | ||||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一般的 | 35万≦M≦4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情节严重的 | 40万≦M≦50万 | ||||
20 | 330217180000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及占用超过批准时间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
21 | 330217138002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
造成损失 |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330217138005 | 对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造成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 |
造成损失 | 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3 | 3302171710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 ||
24 | 3302172510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为了公众利益需要,临时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并短时期内自行恢复,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 第45项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责令整改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但已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 |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的,经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执行,且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5 | 330217217001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5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0≤M≤4000;单位:5万≤M≤10万 |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个人:4000≤M≤7000;单位:10万≤M≤15万 |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10平方米以上的 | 个人:7000≤M≤1万;单位:15万≤M≤20万 | ||||
26 | 330217217003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政处罚 | 期限内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 个人:1000≤M≤4000;单位:5万≤M≤10万 | |
期限内改正,给业主造成一定损失的 | 个人:4000≤M≤7000;单位:10万≤M≤15万 | ||||
逾期不改正,或者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 | 个人:7000≤M≤1万;单位:15万≤M≤20万 | ||||
27 | 330217201000 | 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政处罚 | 裸露地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3万 | |
裸露地面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3万≦M≦5万 | ||||
裸露地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8万 | ||||
裸露地面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8万≦M≦10万 | ||||
28 | 330217240001 | 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政处罚 |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100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3万 | |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100米以上200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3万≦M≦5万 | ||||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200米以上500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8万 | ||||
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500米以上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8万≦M≦10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8万 | ||||
逾期不改正的 | 8万≦M≦10万 | ||||
29 | 330217275000 |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规定以外单位、个人处理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自然年度内首次处置2立方米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 2000≦M≦5000 | ||||
自然年度内首次处置2立方米以上,且逾期不改正,或者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5000≦M≦2万 | ||||
30 | 330217267000 |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政处罚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内改正的 | 5000≦M≦1万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5万≦M≦50万 | ||||
31 | 330217197004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行政处罚 |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330217225000 |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5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3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5平方米以上的 | 1500≦M≦3000 | ||||
33 | 33021715900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拆除围挡、施工临时设施,平整场地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限改期满后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罚款50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限改期满后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增加一天增加罚款1000元 | ||||
34 | 330217283000 |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3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5平方米以下的 | 500≦M≦1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3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5平方米以上的 | 1000≦M≦2000 | ||||
35 | 330217204000 | 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饲养5只以下的 | 50≦M≦200 | ||||
饲养5只以上的 | 200≦M≦500 | ||||
36 | 330217230000 | 对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 | 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 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22项 |
37 | 330217226001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46项 |
38 | 33021721500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47项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
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330217157001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40 | 330217157002 | 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至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的行政处罚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41 | 330217157003 | 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的行政处罚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42 | 330217157004 | 未做到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5000≦M≦1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2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3万 | ||||
43 | 330217157006 | 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的行政处罚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且限期改正的 | 3万≦M≦5万 |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但逾期不改正,或非首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且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44 | 330217014000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下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5000≦M≦2万;个人:M≦200 | 按体积计算与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或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2万≦M≦4万;个人:M≦200 |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立方米以上的或占地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4万≦M≦5万;个人:M≦200 | ||||
45 | 330217259006 | 对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未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未事先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行为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71项 |
46 | 330217222005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政处罚 | 使用、储存燃气瓶5只以下的 | 个人:M〈300,单位:M〈3万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使用、储存燃气瓶5只以上10只以下的 | 个人:300≦M〈700,单位:3万≦M〈7万 | ||||
使用、储存燃气瓶10只以上的,或使用管道燃气的 | 个人:700≦M≦1000,单位:7万≦M≦10万 | ||||
47 | 330217142006 | 对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室内燃气瓶5只以下的 | 居民:50≦M〈300,非居民:500≦M≦3000 | 按规格为15公斤的气瓶计;3只5公斤气瓶计为1只15公斤气瓶,1只50公斤气瓶计为3只15公斤气瓶。 |
室内燃气瓶5只以上10只以下 | 居民:300≦M〈400,非居民:3000≦M〈4000 | ||||
室内燃气瓶10只以上的,或使用管道燃气的 | 居民:400≦M≦500,非居民:4000≦M≦5000 | ||||
48 | 3302172190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 | 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83项 |
49 | 330217149001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98项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0 | 330217149002 | 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51 | 330217149003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2、造成处理设施堵塞;3、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4、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52 | 330217149004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方量3立方米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造成处理设施堵塞; 4、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5、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53 | 330217149005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98项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4 | 330217149006 | 对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98项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5 | 330217148002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治理措施 |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 版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95项 |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6 | 330217090000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10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3、其他严重情形。 |
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0万≦M≦20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20万≦M≦30万 | ||||
57 | 330217126001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吊销排水许可证的处罚除外)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58 | 330217126002 | 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非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M≦2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违反3项及以上排放要求(排放标准);2、单项排放数值为排放要求(排放标准)的3倍及以上;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5、查实月用水量超过1000吨;6、其他严重情形。 |
非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2万≦M≦5万 | ||||
非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25万 | ||||
非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25万≦M≦5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限期内改正的 | 30万≦M≦40万 | ||||
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 40万≦M≦50万 | ||||
59 | 330217250000 |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101项 |
60 | 330217178000 | 对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时排水户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时排水户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行为 | 处3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 版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103项 |
61 | 330217166001 |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2、造成处理设施堵塞;3、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4、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62 | 330217166002 | 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排放倾倒行为造成处理设施堵塞;3、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 4、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20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20万≦M≦30万;个人:6万≦M≦10万 | ||||
63 | 330217166003 | 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10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2、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3、其他严重情形。 |
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10万≦M≦20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20万≦M≦30万 | ||||
64 | 330217151002 | 对排水户拒绝、妨碍、阻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情节严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建〔2018〕23号) 版城市建设管理领域 第105项 |
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65 | 330217256000 |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5万≦M≦8万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 8万≦M≦10万 | ||||
66 | 330217B07000 | 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 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 2、影响城市排水排污正常秩序;3、其他严重情形。 |
逾期不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 单位:10万≦M≦15万;个人:2万≦M≦6万 | ||||
逾期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限期内改正,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 | 单位:15万≦M≦20万;个人:6万≦M≦10万 | ||||
67 | 330217E14000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 5万≦M≦20万 |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 20万≦M≦35万 | ||||
单位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 35万≦M≦50万 | ||||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 | 100≦M≦300 | ||||
个人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的 | 300≦M≦500 | ||||
68 | 330217E16000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下的 | 5万≦M≦20万 |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 20万≦M≦35万 | ||||
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50立方米以上的 | 35万≦M≦50万 | ||||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下的 | 100≦M≦300 | ||||
个人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0.5立方米以上的 | 300≦M≦500 | ||||
69 | 330217444000 | 对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民以及其他排放农村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未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的,并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2021新增事项(浙建〔2021〕1号) 新增事项 第16项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70 | 330217443000 |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签订协议或未按协议约定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违法情节轻微,并限期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2021新增事项(浙建〔2021〕1号) 新增事项 第17项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1 | 330217446000 | 对从事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违法情节较轻,并限期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2021新增事项(浙建〔2021〕1号) 新增事项 第18项 |
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违法情节较轻,并限期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违法情节较轻,并限期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番薯粉渣等废渣违法情节较轻,并限期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番薯粉渣等废渣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番薯粉渣等废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违法情节较轻,并限期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法情节较轻,并限期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违法情节较轻,并限期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逾期未恢复原状或未采取补救措施,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72 | 330217689000 | 擅自砍伐树木的行政处罚 | 擅自砍伐树木2株以下的 | 树木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擅自砍伐树木2株以上的 | 树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73 | 330217690000 | 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政处罚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限期改正,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00≦M≦500 | 考虑以下情形综合判断情节严重程度:1、逾期不改正;2、屡次违法;3、妨碍、逃避、抗拒执法检查;4、社会影响大、社会危害程度高、造成环境污染或较大经济损失;5、其他严重情形。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或者第二次违法但限期内改正,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00≦M≦1000 | ||||
情节严重的 | 1000≦M≦5000 | ||||
74 | 330217691000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的 | 物业管理企业:1000≦M≦2000;其他责任单位:500≦M≦1000;个人:50≦M≦200 | |
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的 | 物业管理企业:2000≦M≦5000;其他责任单位:1000≦M≦5000;个人:50≦M≦200 | ||||
75 | 330217694000 | (温州)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等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搭建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10平方米以下的 | 单位:500≦M〈2000;个人:200≦M〈800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搭建10平方米以上的 | 单位:2000≦M≦3000;个人:800≦M≦1000 | ||||
76 | 330217697000 | 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5米以下或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下或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泄漏、散落:1000≦M≦2000;车轮带泥:200≦M≦500 | 按长度计算与面积计算罚款金额不一致时,按较大计算结果处罚。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5米以上或面积1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 泄漏、散落:2000≦M≦3000;车轮带泥:500≦M≦1000 | ||||
77 | 330217699000 | 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张挂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张挂一处罚款5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50元 | ||||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的 | 张挂一处罚款100元;每增加一处增加罚款100元 | ||||
78 | 330217E75000 | 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 饲养1只犬只,限期内改正的 | 200≦M≦500 | |
饲养1只犬只,逾期不改正,或者饲养多只犬只,限期内改正的 | 500≦M≦1500 | ||||
饲养多只犬只,逾期不改正的 | 1500≦M≦2000 | ||||
330217E78000 | (温州)对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行政处罚 | 携带1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限期内改正的 | 500≦M〈1000 | ||
携带1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拒不改正的,或者携带2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限期内改正的 | 1000≦M〈1500 | ||||
79 | 携带2只犬只进入禁入区域,拒不改正的,或者携带3只以上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 | 1500≦M≦2000 | |||
80 | 330217E81000 | 上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的行政处罚 | 携带1只犬只,立即改正,未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的 | 不予罚款 | |
携带1只犬只,拒不改正,未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或者携带多只犬只,立即改正的 | 500≦M≦1000 | ||||
携带多只犬只,拒不改正,或者造成惊吓中小学生及幼童的情形的 | 1000≦M≦2000 | ||||
81 | 330217E79000 | (温州)对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行政处罚 | 携带1只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 2000≦M〈3000 | |
携带2只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 3000≦M〈4000 | ||||
携带3只以上烈性犬或者大型犬进入限养区内的 | 4000≦M≦5000 | ||||
82 | 330217A57000 | (温州)对人行道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行政处罚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5≦M≦50 | ||||
83 | 330217A58000 |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的新增处罚 | 立即改正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停放10辆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停放15辆以下的 | 5000≦M≦7000 | ||||
拒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停放10辆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停放15辆以上的 | 7000≦M≦1万 | ||||
84 | 330217B11000 | (温州)对未清理犬只粪便的行政处罚 | 立即改正的 | 不予罚款 | |
拒不改正的 | 20≦M≦50 | ||||
85 | 330220049000 | 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0.5立方米以下的 | 个人:M≦100;单位:200≦M≦5000 |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个人:100≦M≦200;单位:500≦M≦1000 |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1立方米以上的 | 个人:M=200;单位:1000≦M≦2000 | ||||
86 | 33022004800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占用建设用地。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十地原状;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
占用除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 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87 | 330220188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88 | 330220194000 | 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89 | 330220210000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0 | 330220356000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其他证、章、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1 | 330209028001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2 | 330209532000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3 | 330209028002 | 对在人行道违法停放非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4 | 330209896000 | 对擅自在人行道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5 | 330209122000 |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6 | 330231076001 | 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2平方米以下的 | M≦1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2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 1000≦M≦5000 | ||||
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经营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 | 5000≦M≦1万 | ||||
97 | 330204008000 | 对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 伏、380 伏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经信法规〔2015〕404号) 第二部分 第六条 |
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 千伏、20 千伏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罚款 | ||||
、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 千伏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4000 元罚款 | ||||
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 千伏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6000 元罚款 | ||||
、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 千伏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8000 元罚款 | ||||
未按照规定设立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 千伏及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0 元罚款 | ||||
98 | 330264069001 | 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 5m3 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0. 5m3 以上1.5史以下或者幼树 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 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 ||||
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 5m3 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 盗伐株数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99 | 330264069002 | 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 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 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 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 的罚款 |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2m3 以上15m3以下或者幼树 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二 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 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 罚款 | ||||
滥伐林木,立木材积15m3 以上或者幼树750株以上 的 |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 补种滥伐株数两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处滥伐林木 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 ||||
100 | 330219090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妨害行洪活动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拆除,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50平方米以下,或对防洪影响较轻微的 | 1万≤M≤3万 | ||||
逾期不拆除,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5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以下,或对防洪影响较大的 | 3万≤M≤5万 | ||||
逾期不拆除,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150平方米以上,或严重妨碍行洪的 | 5万≤M≤10万 | ||||
101 | 330219157001 | 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取水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取少量地表水或浅层地下水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少量取水,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影响,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 | 不予罚款 | |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10立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2万≤M≤3万 | ||||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50立方米以上80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1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3万≤M≤5万 | ||||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8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浅层地下水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5万≤M≤7万 | ||||
未经批准,取地表水能力在每小时100立方米以上、浅层地下水50立方米以上,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7万≤M≤10万 | ||||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以下,或非水电取水户日最大取水量超过批准日最大取水量50%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2万≤M≤5万 | ||||
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50%以上,或非水电取水户日最大取水量超过批准日最大取水量50%以上,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 5万≤M≤10万 | ||||
102 | 330219054000 |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 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的 | 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 《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水法〔2021〕11号) 三、水资源管理 第54条 |
违法情节轻微的 |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一般的 |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情节严重的 |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330219059002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不含吊销取水许可证)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在规定期限内安装到位的,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到位的,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经两次以上责令其安装但仍不安装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 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在规定期限内不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半年内出现两次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或者未修复正常的,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4 | 330219162000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侵占河道水域面积50平方米以下,或者弃置、倾倒废弃物0.5立方米以下的 | 1万≤M≤2万 | ||||
侵占河道水域面积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弃置、倾倒废弃物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 2万≤M≤3万 | ||||
侵占河道水域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弃置、倾倒废弃物1立方米以上的 | 3万≤M≤5万 | ||||
105 | 330219107000 |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 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但未造成影响 | 1万≤M≤3万 | ||||
逾期不改正,且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造成轻微影响的 | 3万≤M≤5万 | ||||
逾期不改正,且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造成一般影响的 | 5万≤M≤7万 | ||||
逾期不改正,且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 | 7万≤M≤10万 | ||||
106 | 330225023007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按规定重新申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出零售许可证限量50%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M≤3000 | |
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出零售许可证限量50%以上100%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3000≤M≤5000 | ||||
逾期不改正,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出零售许可证限量100%以上的 | 5000≤M≤3万 | ||||
107 | 330225023003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假冒、冒用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包含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号))三、烟花爆竹行业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四)经营许可类(烟花爆竹经营)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314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 ||||
108 | 330225023009 | 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或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1000≤M≤5000 | ||||
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5000≤M≤1万 | ||||
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1000≤M≤5000 | ||||
销售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 5000≤M≤2万 | ||||
109 | 330225023008 | 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划转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浙应急执法〔2022〕7号))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十九)抗拒检查执法类第八十一条 |
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10 | 330216132002 |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排放、倾倒2立方米以下的 | 2万≦M≦5万 | |
排放、倾倒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 5万≦M≦10万 | ||||
排放、倾倒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 10万≦M≦15万 | ||||
排放、倾倒10立方米以上的 | 15万≦M≦20万 | ||||
111 | 330216310004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5立方米以下的 | 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5立方米以上的 | 所需处置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112 | 330216182000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13 | 330216277002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14 | 330216279001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限期内改正的 | 5000≦M≦1万 |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或者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限期内改正的 | 1万≦M≦3万 |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3万≦M≦5万 | ||||
115 | 330216281000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限期内改正 | 不予罚款 |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1万≦M≦2万 | ||||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逾期不改正的 | 2万≦M≦5万 | ||||
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逾期不改正的 | 5万≦M≦10万 | ||||
116 | 330216098000 |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下,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下的 | 2万≦M≦5万 | |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25分贝以下,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15分贝以上20分贝以下的 | 5万≦M≦7万 | ||||
零时前超过规定标准25分贝以上,或者零时后超过规定标准20分贝以上的 | 7万≦M≦10万 | ||||
117 | 330216272000 |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下,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下的 | M≦2万 | |
6时至22时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或者22时至次日6时,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上的 | 2万≦M≦5万 | ||||
118 | 330216183007 |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拒绝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19 | 330211017001 | 对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土葬或骨灰装棺土葬的行政处罚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3例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民法〔2022〕157号) 第95项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3例以上5例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5000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接纳应当火化遗体土葬或者骨灰装棺土葬5例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120 | 330211008002 | 对公墓超标准立墓碑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下; 超标准树立墓碑10个以下; 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 | 《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民法〔2022〕157号) 第91项 |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超标准树立墓碑10个以上50个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超标准树立墓碑50个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121 | 330295046001 | 对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 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9 |
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22 | 330295022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11 |
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23 | 330295024001 | 对沿城市道路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 | 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12 |
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24 | 330295018000 | 对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行政处罚 | 属于高层建筑且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四) 序号2 |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6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 ||||
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或高层建筑的。 |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125 | 330295060001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首次发现,当场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126 | 330295016001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日内无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五) 序号2 |
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日内无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150元以下罚款 | ||||
330295014000 | 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政处罚 |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一类或多类严重损坏或者瘫痪,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率超过50%的。 3.重点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损坏率超过50%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3 | |
1.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2.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2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 3.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2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 4.非重点场所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但均不影响相关系统整体运行的。 5.非重点场所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率超过50%的。 6.非重点场所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损坏率超过50%的。 注:1.2.3.4项中的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系统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27 | 1.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在12个月内第一次被检查发现存在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下同),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330295015000 | 对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行政处罚 | 1.房屋同时出租给10人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四) 序号4 | |
1.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128 | 1.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330295016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除沿城市道路外) | 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五) 序号2 | |
1.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且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无法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150元以下罚款 | ||||
129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130 | 330295020000 | 对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 | 1.重点场所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3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8 |
1.非重点场所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3处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2.重点场所存在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1至2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150元以下罚款 |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330295022002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除沿城市道路外) | 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过程中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3.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5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11 | |
1.占用的消防车通道长度占建筑消防车通道总长度 20%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150元以下罚款 | ||||
131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330295024002 | 对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行政处罚(除沿城市道路外) |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改正,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12 | |
1.在3个以上5个以下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1.在不超过3个除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以外的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33 | 330295025000 | 对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处罚 |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居住场所,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16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 责令停产停业,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其他情形的。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属于较轻违法情形,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134 | 对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 1.房屋同时出租给10人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1000以上30000以下,对个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四) 序号3 | |
1.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9000以上21000以下,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330295034000 | 1.房屋同时出租给3人以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以上9000以下,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135 | 330295040000 | 对占用防火间距的行政处罚 | 1.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2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10 |
1.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之间实际防火间距不足规范要求的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150元以下罚款 |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行政处罚(除沿城市道路外)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9 | ||
1.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非重点场所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150元以下罚款 | ||||
136 | 330295046002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对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除沿城市道路外) | 其他情形 | 不设裁量 | |||
137 | 330295060002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的行政处罚 | 其他情形 | 不设裁量 | |||
138 | 330295062000 | 1.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330295063000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政处罚 | 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从该处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消〔2022〕67号)(一) 序号7 | |
1.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1至2处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20%,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3.非重点场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或超过该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数50%的,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 ||||
除严重、一般以外的其他情形。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150元以下罚款 | ||||
139 | 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140 | 330218369000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
一年内第2次被查处的或明显影响通行安全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一年内第3次以上被查处的或严重影响桥梁、隧道和涵洞结构安全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或堆放危险物品,搭建永久设施的或因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141 | 330218440000 | 对造成公路损坏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初 次 被 查 处 的,且影响较 小 | 处 300 元 罚款 | |
一般情形的 | 处 500 元 罚款 | ||||
影 响 公 路 通 行,造成较大 社会影响的 | 处 800 元 以 上 1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
142 | 330218463000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 初次被查处的 且危害后果轻 微并及时改正 的 | 免予处罚 | |
损坏、污染公 路 20 米以内 或 10 平 | 处 500 元 罚款 | ||||
损坏、污染公 路 20 米 ( 含 ) 至 30 米或 10 平方 米 ( 含 ) 至 20 平方米 | 处 1000 元 罚款 | ||||
损坏、污染公 路 30 米 ( 含 ) 至 50 米或 20 平方 米 ( 含 ) 至 30 平方米 | 处 2000 元 以 上 3000 以 下 元 罚 款 | ||||
损坏、污染公 路 50 米 (含)以上或 30 平 方 米 (含)以上, 或腐蚀性等物 品散落公路, 造 成 路 面 污 染、损坏的; 或造成交通安 全责任事故人 员重伤、死亡 或重大财产损失 失等严重危害 后果的 | 处 4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 ||||
143 | 330218734000 | 对交通工程从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土方、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能够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信访举报件二次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者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 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罚款 | 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停工整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