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温州市住建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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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基层所:

根据《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和《关于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裁量权基准制定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温州市住建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


温州市住建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省库编码

违法情形

分类

处罚标准

1

(温州)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不提供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30217379000

逾期全部提交的

较轻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提交的材料不齐的

一般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提供材料的

较重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温州)对业主组织及其成员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业主组织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其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30217405000

限期内改正的

较轻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自然年度内首次违法的

一般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自然年度内非首次违法的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

(温州)对业主组织及其成员拒不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30217H03000

逾期全部移交的

较轻

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部分移交的

一般

对直接责任人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移交的

较重

对直接责任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

(温州)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30217419000

经过表决程序,但投票人或同意人数不符合要求就调整收费标准的

较轻

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表决程序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但未开始按照新标准收费的

一般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表决程序自行调整收费标准的,并开始按照新标准收费的

较重

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

(温州)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30217422000

逾期全部改正的

较轻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逾期部分改正的

一般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

较重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

(温州)对非业主使用人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30217H01000


占用、挖掘道路、场地不超过5平方米的

较轻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挖掘道路、场地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

一般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挖掘道路、场地超过10平方米的

较重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7

(温州)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擅自占用、利用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主生产生活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利用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影响其他业主生产生活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30217H02000

占用、利用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超过2平方米的

较轻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占用、利用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的

一般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上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五千元以下罚款。

占用、利用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超过5平方米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较重

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上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

(温州)对业主、业主组织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人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业主、业主组织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骗取、侵占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侵占金额三倍以下罚款。

330217H04000

骗取、侵占金额不超过2万的

较轻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侵占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骗取、侵占金额2万以上5万以下的

一般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侵占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骗取、侵占金额超过5万的

较重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侵占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9

(温州)对出租或转租违法建筑或擅自改变用途房屋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出租居住房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30217H46000

出租或转租不符合规定的房屋总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

较轻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或转租不符合规定的房屋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一般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或转租不符合规定的房屋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较重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温州)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得出租的居住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居间、代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30217A18000

居间、代理的不符合规定的房屋不超过3套,或总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

较轻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居间、代理不符合规定的房屋3套以上10套以下,或总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一般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居间、代理不符合规定的房屋超过10套,或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

较重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

(温州)对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第九条 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住宅使用安全责任人破坏住宅承重结构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30217406000

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A、B级,不影响或不显著影响房屋承载能力的

较轻

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C级,影响局部房屋承载能力的

一般

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经鉴定房屋安全等级为D级,影响整体房屋承载能力的

较重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

(温州)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330217H48000

未编制方案,但对上方、周边已有建筑造成影响轻微的

较轻

处以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上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造成开裂、倾斜等情形的

一般

处以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上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相关设施造成坍塌等事故的

较重

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3

(温州)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未按照规定配置运营、服务、安防、应急、消防、防爆、反恐等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未按照规定配置运营、服务、安防、应急、消防、防爆、反恐等设施设备的。

330217H47000

按照规定配置运营、服务、安防、应急、消防、防爆、反恐等设施设备缺少不超过2项的

较轻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配置运营、服务、安防、应急、消防、防爆、反恐等设施设备缺少2项以上4项以下的

一般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配置运营、服务、安防、应急、消防、防爆、反恐等设施设备缺少超过4项的

较重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