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事项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330212003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3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1 | 330212012000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执业的行政处罚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4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6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9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3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3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32 |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33 |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34 | 基层法律服务所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注: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司法行政机
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等执行;
2.除文中特别注明外,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3.若本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