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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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

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①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下,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受到两次以上警告的

根据累计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50元计算;根据一次性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200元计算。罚款额最低不少于5000元

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2000吨以上4000吨以下或一次性收购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根据累计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50元计算;根据一次性收购量计算罚款的,按实际收购的粮食数量与每吨200元计算。罚款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

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4000吨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在1000吨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

收购的粮食数量两年内累计在4000吨以上或一次性收购在1000吨以上的,并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2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

3

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情况属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①欠付1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欠款数额10万元以下的

以欠付1个月罚款5000元为基数,欠付每增3日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不足3日的不予计算。

③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欠款数额10万元以下的

以欠付2个月罚款5万元为基数,欠付每增3日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足3日的不予计算。

④欠付3个月以上,欠款数额10万元以下的

以欠付3个月罚款10万元为基数,欠付每增3日增加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不足3日的不予计算。

⑤欠付1个月以上,欠款数额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拒不改正的,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⑥欠付1个月以上,欠款数额30万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4

 

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①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1比例计算罚款额

③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1比例计算罚款额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拒不改正的,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④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5万元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5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从事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的加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虚报、瞒报、拒报的,处5000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①初次违法或设置的台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未及时改正的

以逾期一日罚款3000元为标准,予以递增罚款处罚,最高不超过4万元,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 个月。

③屡次违法拒不改正的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

未按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其他情况

①初次违法,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未及时改正的

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为标准,予以递增罚款处罚,但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

弄虚作假,屡次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以违法行为次数为标准,第一次给予5000元罚款,每增加一次违法行为加倍累计处罚,最高罚款额度不超过7万元;粮食收购经营者三次违法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一个月的处罚,四次违法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7

未执行国家用粮政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①初次违法,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初次违法且情节较重的,或未及时改正且违法情节较轻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未及时改正且违法情节较重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1个月。

④拒不改正或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

未执行陈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未及时改正或有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③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9

 

违反粮食经营库存量制度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①在政府实行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5日后,实际库存量偏离(即低于最低库存、高于最高库存,下同)最低、最高库存量10%以下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②警告后未限期改正或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10%以上20%以下

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20%以上30%以下

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④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30%以上40%以下

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库存量偏离最低、最高库存量40%以上或逃避、拒不履行粮食经营库存量义务的

处偏离部分粮食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粮食收购经营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0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粮食储存和运输不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粮食与有污染物质混存、违规使用化学药剂、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

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①虚报、瞒报数量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虚报、瞒报数量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虚报、瞒报数量500吨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2

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①扦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0.5%以下,或掺入陈粮5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②扦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0.5%以上1.0%以下,或掺入陈粮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扦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1.0%以上1.5%以下,或掺入陈粮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④扦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1.5%以上2.0%以下,或掺入陈粮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⑤扦样检验水分或杂质指标比粮食入库时高2.0%以上,或掺入陈粮300吨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3

 

挪用、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的;

①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数量在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②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数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数量在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④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数量在300吨以上4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数量在400吨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4

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①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在1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在100吨以上2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在2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在300吨以上4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⑤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数量在400吨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5

 

骗取、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财政补贴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骗取、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①骗取、挪用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②骗取、挪用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骗取、挪用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6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①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数量在5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②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数量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数量在1000吨以上2000吨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④拒不执行或有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动用命令数量在2000吨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7

 

以地方储备粮资产对外担保、清偿债务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以地方储备粮或者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①担保与清偿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②担保与清偿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担保与清偿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

 

因不履行报告义务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

①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价值1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②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价值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价值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④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价值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⑤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价值50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19

因不完全履行管理义务造成地方储备粮坏粮事故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

①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霉变数量占该仓间储粮数量5%以下,或单仓扦样检验虫蚀率指标1.5%以上2.0%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②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霉变数量占该仓间储粮数量5%以上10%以下,或单仓扦样检验虫蚀率指标2.0%以上2.5%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③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霉变数量占该仓间储粮数量10%以上15%以下,或单仓扦样检验虫蚀率指标2.5%以上3.0%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④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霉变数量占该仓间储粮数量15%以上20%以下,或单仓扦样检验虫蚀率指标3.0%以上3.5%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⑤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霉变数量占该仓间储粮数量20%以上,或单仓扦样检验虫蚀率指标3.5%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⑥造成地方储备粮发生重度不宜存现象的

责令改正,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20

因不完全履行管理义务造成地方储备粮重大损失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

①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数量30吨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②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数量30吨以上100吨以下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数量100吨以上

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

入库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标准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数量占应补库数量10%以下

责令改正

未及时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递增罚款。

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数量占应补库数量10%以上20%以下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④入库粮食不符合质量标准占应补库数量20%以上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22

 

不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档案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①未及时建立质量档案或质量档案数据不全、失真

责令改正。

②上项未及时改正,或在地方储备粮入库1个月后3个月内未建立质量档案

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递增罚款。

③在地方储备粮入库3个月后未建立质量档案,或拒不建立质量档案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逾期一日罚款3000元递增罚款。

 

23

 

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未按规定鉴定质量

①地方储备粮入库未按规定及时进行质量鉴定的

责令改正

地方储备粮入库,入账1个月以上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责令改正,以每仓间罚款3000元为基数,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③地方储备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责令改正,以每仓间罚款3000元为基数,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④上项未及时改正或拒不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处罚种类和幅度

24

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和账目规范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

未及时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递增罚款。

有两次以上行为或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5

违反应急处置、重大问题报告义务

《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初次违法,情节较轻的

 

责令改正。

 

未及时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逾期一日罚款2000元递增罚款。

有两次以上行为或隐瞒事实等违法情节严重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