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以下。 | ||||
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 | ||||
8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11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十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行贿金额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行贿金额十万元以上(不含)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条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
13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4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5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6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7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8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9 | 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再次违法的情节与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轻,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不含)九个月以下。 | ||||
再次违法的情节较前次违法的情节重;再次违法的情节与前次违法的情节相当,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不含)一年以下。 | ||||
20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1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2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营业收入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营业收入超过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营业收入二十万元(不含)以上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3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五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4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5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6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
27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8 | 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该负责人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警告。 |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该负责人情节严重,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该负责人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执业超过三个月至六个月以下处罚,该负责人情节较轻,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该负责人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不含)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不含)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0 | 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结合第27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 |
31 |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结合第27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 |
32 | 律师事务所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结合第27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 |
33 |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结合第5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 |
34 | 律师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结合第5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 |
35 | 律师收取受援人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结合第6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 |
36 | 律师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结合第9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 |
37 | 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罚款。 | ||||
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五万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 | ||||
38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逾期不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39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40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41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42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43 | 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 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44 | 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 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45 | 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察责任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 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注:1.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等执行。
2.除文中特别注明外,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3.若本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公证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或支付回扣、佣金不满五千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或支付回扣、佣金五千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规收费超出最高收费标准50%,或其他情节较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规收费超出最高收费标准100%,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或存在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获取报酬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存在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获取报酬五万元以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给予警告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 同上 | 根据具体违法违规情形,依法适用。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7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二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或造成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8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结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9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同上 | 侵占金额、价值或挪用公证费不满二千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价值较小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侵占金额、价值或挪用公证费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价值较大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侵占金额、价值或挪用公证费五千元以上,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价值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同上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二次本项违法行为,或造成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同上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同上 | 根据具体违法违规情形,依法适用。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13 | 公证员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首次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或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不满五百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次以上的,或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14 | 公证机构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危害结果的。 | 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
注:1.对公证处、公证员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等执行;
2.文中所涉裁量基准除顶格处理外,其他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3.若本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未经依法登记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条例);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办法)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收取鉴定费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造成后果、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收取鉴定费用五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司法鉴定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职责,造成后果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组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 |||||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司法鉴定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 |||||
3 | 司法鉴定机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条例);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办法)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收取鉴定费用不满十万元,或者情节较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收取鉴定费用十万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
4 |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二)项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条例);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办法)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情节较轻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情节较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
5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档案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后果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
发生二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 或造成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下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以下罚款。 | ||||
6 |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条例);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办法)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发生二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或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
7 | 司法鉴定机构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鉴定业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条例);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办法)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情节较轻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造成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
8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造成后果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以下罚款。 | ||||
9 |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条例);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办法)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
10 |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条例);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办法)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
11 |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鉴定委托、收取鉴定费用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条例);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办法)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不满五千元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的,或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不满五万元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
私自收取鉴定费用五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
12 | 司法鉴定人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条例);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办法)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
13 |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造成后果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首次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下罚款。 |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以下罚款。 | ||||
14 | 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不到规定学时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连续三年以上参加教育培训不到规定学时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连续三年以上不参加教育培训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15 | 司法鉴定人收受与鉴定有关的单位或者人员财物 |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数额或价值不满一千元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数额或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以下罚款。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数额或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倍以下罚款。 | ||||
16 | 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二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造成较大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
17 |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二次以上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或造成较大后果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撤销登记。 | ||||
18 | 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二)项 | 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违法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 | 撤销登记。 | ||||
19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十)项、第四十条第(四)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三十条第(六)项 | 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或撤销登记 | 根据实际违法违规情形依法适用。 | 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或撤销登记 |
注:1.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等执行;
2.文中所涉裁量基准除顶格处理外,其他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3..若本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内容 | 适用情形 | 裁量基准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3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1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1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1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1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1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1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2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2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24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26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警告。 | |
2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2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29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3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一人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人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人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虽然次数或违法所得未达到一般的标准,但发生本所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人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人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虽然次数或违法所得未达到严重的标准,但发生本所二名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形;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3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经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32 |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警告。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33 |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警告。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34 | 基层法律服务所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警告。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 | 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3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结合第6项,适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 |
3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结合第6项,适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 |
3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取受援人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同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
3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 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结合第6项,适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 |
39 | 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 | 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有其他较轻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发生一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有其他较重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含)两倍以下的罚款。 | ||||
发生三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且违法涉案金额超过三万元;有其他严重情节。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不含)三倍以下的罚款。 |
注: 1.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等执行;
2.除文中特别注明外,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3.若本裁量基准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