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柔性执法一件事清单

  •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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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柔性执法一件事清单
单位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执法事项依据适用条件(情形)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在人行道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在人行道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超过三十日的,责令驶离,拒不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在限期内驶离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9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及时整理随意停放的车辆,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0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或者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 《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经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未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的或者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1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2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3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清除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4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在限期内改造或者拆除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5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界牌等。
    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6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7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其中,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改正的,对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8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五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9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1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造或拆除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2未经审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造或拆除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3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六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4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5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
第五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平整场地《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地。
第五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7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8各类船舶、码头未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各类船舶、码头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9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0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1在树木、地面、电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张挂《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意张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2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3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1.《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4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处理1.《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5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6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7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8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39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0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1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2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3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环境艺术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艺术品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4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5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行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6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7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的《浙江省节约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用水户未申报用水计划(含变更计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和非居民用水户的供(用)水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改造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又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用水户水费实行包费制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水户拒不缴纳水费的。
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8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浙江省节约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居民用水户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49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0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3排水单位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在限期内缴纳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或者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或者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在限期内改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5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6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警告后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8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在限期内采取治理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59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293号、第321号、第357号)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 1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在限期内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失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0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养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补报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4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2.《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实施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6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等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行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7经过批准的有关单位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8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9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改正
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70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无违法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