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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柔性执法一件事清单 | ||||
单位 | 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依据 | 适用条件(情形)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 2.违法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 3.立案前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 2.违法经营额不超过3万元; 3.立案前企业使用的名称已变更与登记名称一致或者已停止使用;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2.违法经营额较小; 3.立案前办理变更登记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广告主违法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禁止用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 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 4.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 5.危害后果轻微(印刷品广告印刷量不超过100本、互联网广告点击或浏览量不超过500次、大众媒体广告发布量不超过3期或总时长不超过60秒,有消费纠纷的能够妥善处理)。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未在广告中标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 4.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 5.危害后果轻微(印刷品广告印刷量不超过100本、互联网广告点击或浏览量不超过500次、大众媒体广告发布量不超过3期或总时长不超过60秒,有消费纠纷的能够妥善处理)。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专利合法有效,仅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4.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 5.危害后果轻微(印刷品广告印刷量不超过100本、互联网广告点击或浏览量不超过500次、大众媒体广告发布量不超过3期或总时长不超过60秒,有消费纠纷的能够妥善处理)。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仅未载明许可证书号; 4.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 5.危害后果轻微(印刷品广告印刷量不超过100本、互联网广告点击或浏览量不超过500次、大众媒体广告发布量不超过3期或总时长不超过60秒,有消费纠纷的能够妥善处理)。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保健食品广告已通过审查,仅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 4.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 5.危害后果轻微(印刷品广告印刷量不超过100本、互联网广告点击或浏览量不超过500次、大众媒体广告发布量不超过3期或总时长不超过60秒,有消费纠纷的能够妥善处理)。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核验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主相应资质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资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应当核验广告主的相应资质。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核验广告主相应资质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少于两年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就每单广告业务的广告样稿、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合同、发票等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期限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广告设计、制作或者代理设计、制作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广告交付委托方之日起算;(二)广告发布或者代理发布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广告发布结束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广告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少于两年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未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内容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当一并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审核含有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未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内容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未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应当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再次进行审核。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未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立案前停止发布或者已标明;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主动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6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 |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7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4.立案前公示相关信息;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8 |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有关信息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不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 4.立案前明示相关信息;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二)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三)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尚未致使消费者遭受再次损害或引发二次投诉举报); 4.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不大(违反有关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中,单位计价最高不超过500元)。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1 | 未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较大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有消费纠纷的能够妥善处理)。 4.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不大,估价不超过500元。5.涉及民生领域项目(如房地产、教育等)除外。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2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 2.立案前已经办理变更的;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3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 2.立案前已经办理备案;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4 |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申请商标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生产销售时间不超过2个月; 3.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超过1万元; 4.发现后主动停止生产销售;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5 | 将“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利用自身办公场所或者通过自营网站或者自媒体宣传;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较大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有消费纠纷的能够妥善处理)。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7 | 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 2.销售者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8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 2.违法使用时间不超过2个月; 3.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