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卫健局涉企柔性执法一件事清单

  •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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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卫健局涉企柔性执法一件事清单
单位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执法事项依据适用条件(情形)
苍南县卫健局1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
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实验室开展工作一个月内未标示级别标志的;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2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八)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已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但未备案且不超过一个月的;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3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5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6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超过校验期一个月内的;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8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9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10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11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12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1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已按照规定存档,但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和公布的;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15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已按规定对水质进行自检,且自检结果合格,但未按照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16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17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持有健康合格证明,但有效期不超过7 天,人数不超过3 人的;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18学校教室前排课桌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且差值在10%范围以内;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19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20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内未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21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22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或未掌握消毒知识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23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三类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4.且已实际开展进货检查验收的。
苍南县卫健局24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未按规定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25寄宿制学校未为寄宿学生配备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26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27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4.且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1个种类的。
苍南县卫健局28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29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4.且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不含3个月)。
苍南县卫健局30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31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4.且人数不超过3人的。
苍南县卫健局32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的《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33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但及时改正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4.且医疗机构紧急借用相关药品后3日内(含3日)落实备案的。
苍南县卫健局34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3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
苍南县卫健局36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自该法律法规施行日起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人身损害;3.及时改正;4.且涉及1人,未造成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