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文广旅体局涉企柔性执法一件事清单

  •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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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文广旅体局涉企柔性执法一件事清单
单位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执法事项依据适用条件(情形)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在规定营业时间外营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经营单机版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因技术故障原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首次违法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禁则无罚则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8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设立之日起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发现逾期未备案不规范,具备整改条件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予以其他处罚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9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经营不规范,具备整改条件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予以其他处罚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0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1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或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2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承办单位考场内执考考官不是艺术考级机构派遣的相关专业考官《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 1 名相关专业的考官。开展美术专业艺术考级的考级机构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发现执考考官专业不对口,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禁则无罚则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3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不规范,具备整改条件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4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不规范,具备整改条件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5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不规范,具备整改条件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6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经营不规范,具备整改条件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7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经营不规范,具备整改条件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19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条例实例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 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
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 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 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0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 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 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导 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
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1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2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3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4导游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导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5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经营不规范, 具备整改条件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6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一)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 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7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 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8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29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0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1占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2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经告之后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3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经告之后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中断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时间在 2 小时内及时修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5广播电视台(站)未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广播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差错和事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的节目应坚持以国产节目为主,努力提高节目质量。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境外影视剧播出的比例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线电视台(站)和县级电视台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广播电视
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闭路电视系统播放的音像制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播放专供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
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6干扰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持续时间较短《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收听、收视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非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7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运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播放制度、播放备份保存制度等不履行相关管理责任《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履行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播放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错误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发现错误播放或者非法信息侵入的,应当立即停止播放,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播放备份保存制度,对已播放的内容予以备份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 日。保存的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删除。
经营不规范, 具备整改条件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8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不规范, 具备整改条件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39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不规范, 具备整改条件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0经营者未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能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不规范,具备整改条件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1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未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未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或者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
首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2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未落实与体育赛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3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未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4举办体育赛事,承办人未根据体
育赛事需要落实相关医疗、卫生
及安全保卫措施
《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5举办体育赛事,主办人或者承办人未根据体育赛事的专业性要求和国家有关裁判员管理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确定裁判员《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6承办人未在体育赛事举行 20日前,通过包括省体育主管部门网站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人、承办人、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7体育赛事的名称与举办地域、赛事项目内容不相符《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8体育赛事的名称与他人举办的体育赛事名称有明显区别《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49体育赛事的名称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50体育赛事的名称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51体育赛事的名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浙江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体育主管部门酌情处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首次违规的
苍南县文广旅体局52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不规范,具备整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