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公安局涉企柔性执法一件事清单

  •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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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公安局涉企柔性执法一件事清单
单位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执法事项依据适用条件(情形)
苍南县公安局1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发现企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三)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未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3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2019年3月27日以来,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因工作职务调任),新法定代表人未考取保安师资格而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未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5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6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发现保安从业单位违规招用保安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已经报名参加保安员考试培训(考场未安排考试的);
2、未考取上岗证人员数不超过2人,且入职未满一个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7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8未建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发现未建立上网服务场所巡查制度,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9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发现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10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发现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11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发现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12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13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发现单位内部存在治安隐患,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14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拒不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及时改正,不影响检查结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15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未按照规定在场所显要位置张贴或者摆放禁毒警示标志、禁毒宣传品、公布举报电话等,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16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签订禁毒责任书或者未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17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巡查制度、履行巡查职责,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18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属于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2019年3月27日以来,首次查获快递、外卖公司骑手骑行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当即改正,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19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0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携带《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违禁物品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限一人以下)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1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2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行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3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4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5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6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7未按规定报送游客名单《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十一项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将游客名单报送公安边防部门的;
(五)出海船舶出租、出借,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边防部门的;
(七)出海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而未办理的;
(八)免于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出海船舶,未将航线及其变动情况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的;
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报送游客名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8未报送出海船舶出租、出借信息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未报送出海船舶出租、出借信息,且未满5日,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29未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渔业船舶在渔汛期进出船籍港,一年内办理过一次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或其他应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满12小时,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30未报备航线及变动情况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未报备航线及变动情况且未满15日,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31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查获1人,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信息输入错误等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32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苍南县公安局33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当场整改,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34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营业场所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35未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或者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营业场所未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36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营业场所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37发现经营场所、出租房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场所内单人吸毒违法行为自行制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38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0年7月17日以来,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39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0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1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2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3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4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5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6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7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8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49违法转借、转让用户帐号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50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和措施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的处二千元罚款。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51未落实安全保护责任、措施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苍南县公安局52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制度《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未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2021年10月22日以来,首次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