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4年11月25日,综合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当事人福鼎市存尚建材经营部名下一辆闽JWU356轻型自卸货车,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沿浦镇镇府路8号附近,未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已改正违法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50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温馨提示:
运输车辆若未采取密闭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物料遗撒,将带来多重危害。首先,遗撒的物料不仅会造成道路污染,影响路面清洁与行车安全,还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危及过往车辆的行驶安全及乘客的生命安全。其次,这些遗撒物料还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长期负面影响,如土壤污染、水源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动植物生长,进而威胁到人类的食物链安全。此外,清理遗撒物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给社会经济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因此,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其采取有效防遗撒措施,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通讯员:吴宝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