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不可“玩”

  • 发布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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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村村民谢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赤溪镇实施倒卧燃气气瓶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拍照勘察、取证,发现谢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赤溪镇将一只型号为YSP35.5的带气燃气气瓶卧倒使用。

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行为。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 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 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序号30的规定,处罚款50元。


法律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 列行为:(三)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居民燃气用户可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一定要禁止倒卧使用燃气气瓶,因为当燃气气瓶处于倒卧状态时,瓶内的液态燃气可能会迅速流出并膨胀,损坏减压阀和软管,甚至导致严重的燃气泄漏,进而引发火灾甚至爆炸事故,给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因此,请广大群众务必遵守安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气瓶,确保气瓶直立放置,远离明火和热源,并定期检查气瓶和管道是否漏气。同时,使用完毕后要记得关闭燃气阀门,确保安全。


(通讯员:陈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