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苍南县灵溪镇某面馆在使用燃气的过程中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综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勘察、取证,发现该面馆经营面积为54.87平方米,店内炉灶眼为2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该行为已构成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2023〕82号)及其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领域第29项关于“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罚款3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 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温馨提示
燃气泄漏极易造成爆炸事故,轻则损害财物,重则造成人员伤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以通过气体传感器探测周围环境中低浓度的可燃气体,当燃气泄漏且气体浓度高于临界点时,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就会发出报警信号,并驱动排风、切断阀喷淋系统,防止发生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餐饮店作为人流量密集的场所,更应该加强对使用燃气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保护个人和集体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通讯员:陈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