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苍南县某海鲜排档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宜山镇使用燃气瓶的过程中未分开储存和使用备用燃气瓶。经现场拍照勘察、取证,发现该海鲜排档在一层厨房内使用和备用燃气瓶未分开储存、使用,储存15 公斤燃气瓶(实瓶)一只。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2023〕82号)及其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公用领域第12号的规定,处罚款100元。
法律链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温馨提示
(一)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折合2瓶50KG或7瓶15KG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不得设置于地下、半地下空间和通风不良场所;房间高度不低于2.2米;房间内无暖气沟、排水管、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
(三)餐饮场所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气瓶间、瓶组气化间应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至少配备2具8kg干粉灭火器;房间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于室外。
(四)气瓶放置地点不应位于人员密集的室内,与热源和明火保持1m以上的距离。厨房和存放瓶装液化气钢瓶的气瓶间,必须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得将装有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倒置、露天存放、暴晒,地下室、半地下室、用餐场所的厨房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不使用时瓶阀应关闭,不准用明火或热水等对钢瓶进行加热。
(通讯员:陈炜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