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149/2024-101284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24-12-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宣传弘扬英烈精神,加强苍南县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经苍南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县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划定依据
按照“尊重现有规划,有利于全面保护烈士纪念设施,便于保护范围划定,有利于落实保护措施”的原则划定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或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类别、规模、保护级别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提出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二、保护范围
我县现有省级烈士纪念设施1处,为苍南县革命烈士陵园;县级烈士纪念设施2处,为华阳烈士陵园、马站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以各烈士纪念设施土地使用权范围为基准划定保护范围划定,按照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保护范围各界址点坐标如下所示。
三、苍南县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标识图
(一)苍南县革命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标识图
(二)华阳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标识图
(三)马站烈士陵园保护范围标识图
四、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