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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9093/2024-9994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霞关镇
生成日期 2024-1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字号 霞政〔2024〕135号

霞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11-05
  • 浏览次数:
  • 来源:霞关镇综合信息指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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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35

 

 

霞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村居

为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结合霞关镇实际,现发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

 

 

霞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霞关镇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健全干部管理体制。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全面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是负责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职的责任体系。

第五条 负责统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分管责任,各科室、村居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按照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从思想、组织、工作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霞关镇适时召开专项统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统计专项调查、重大项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方面的问题。

第七条 负责统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项统计工作,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领导责任。要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人员和工作环境保障,确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顺利开展,支持配合统计法治宣传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 负责统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做好统计基础工作,设立统计台账,保存统计原始凭证,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自觉抵制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三)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四)霞关镇统计岗对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五)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条 未能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第九条所列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相关责任的追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规范条件数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苍南县统计局有关规定,结合霞关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各项普查、调查及年报工作的布置、收审、数据验收的全过程。各专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方法制度,严格控制数据质量。

第三条 各专业统计要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指定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建立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培训质量,各专业坚持定期和不定期结合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授课人员可外请,主要以统计中心人员为主,培训前精心准备材料,授课内容要简明、清楚、实用,对较难理解的指标要举实例说明,培训后做好答疑工作。

第五条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密切与基层单位的联系,督促各调查单位及时进行统计登记,并建立健全统计台账。    

第六条 对于通过平台采集的数据,要在开网之后做到当天上报当天审核,做好审核纪录,对报表数据增减变动较大的指标和明显的趋势性变化进行逐一核实,确保统计数据源头准确。收集到的纸介质及其它形式的统计数据同样做好审核和核实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各专业应采取科学的技术和方法,按要求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并撰写数据质量评估报告。

第八条 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严肃性,确保数据质量。

第九条 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对有关统计业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和统计业务能力,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第十条 做好各种统计报表的整理归档工作,各专业要按照归档要求做好报表的整理和装订工作,及时归档,妥善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对外公布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承办。主要经济指标数据未经审定反馈前,统一使用预计数。主要考核指标及预计数经霞关镇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公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