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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苍南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9-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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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苍南县社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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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财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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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学院、老年大学,各社区学校(分校)、各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各老年学校(学堂)、其他成人教育机构:

为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16〕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苍南县社区教育实体化、规范化运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苍南县社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苍南县财政局   苍南县教育局

2024年9月2日

苍南县社区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教育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我县各级社区教育机构实体化、规范化、品牌化、现代化运作水平,整体提升我县社区教育品质,争创浙江省及国家社区教育示范区。

第二条社区教育经费拨付和管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74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16〕4号)和《浙江省成人继续教育服务工程实施方案》(浙教办职成〔2016〕8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苍南县社区教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专项经费是指在开展社区教育工作中由专项经费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原则。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我县重大社区教育活动(创建学习型城市、终身学习活动周)、重大社区教育研究课题、社区教育论文评审及获奖表彰、社区教育导师工作室、“双证制”成人高中培训、社区教育素养提升培训、现代化社区学校、示范等级社区创建、社区教育特色项目和实验项目、市民终身学习体验基地、终身学习品牌项目、社区学校·文化礼堂共同体、社区教育进文化礼堂特色教育品牌、“医教养”老年教育综合体、示范性老年大学(学堂)、社区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等方面的社区教育工作。

(二)体现优先原则。社区教育专项经费优先资助对苍南县社区教育发展和特色培育具有突出贡献的项目。

(三)讲究效益原则。对申报资助的社区特色项目、成教品牌项目、共同体项目、基地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专项经费发挥作用并产生效益。

第六条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一)社区教育运转经费。社区教育运转经费主要是保障各社区教育机构正常办公和改善办学条件的经费。其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社区教育设施设备添置和维修费、考察费、会议费、刊物印刷(订阅)费、专项大型社区教育活动费、师资培训费、宣传活动费、办公费等。

(二)社区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市县社区教育工作安排,各社区学校(学院、分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老年大学(学校、学堂)及相关单位开展的社区教育培训、“双证制”成人高中(初中)培训、各类实用型技术培训等。

(三)社区教育内涵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社区教育特色创建及市县社区教育导师工作室创建、社区学习中心典型案例(县级以上)、社区教育获奖论文(市级以上)、社区教育规划课题项目(县级以上)申报、社区教育特色课程(县级以上)开发、市民终身学习体验基地(县级以上)创建、市数字化先行社区创建、终身学习品牌项目(县级以上)建设、文化礼堂·社区学校共同体(县级以上)创建、社区教育进文化礼堂特色教育品牌(县级以上)创建、市现代化社区学校创建、市(省)社区教育示范基地创建、市(省)学习型社区创建、市(省)优质(示范)老年学校创建、省标准化成技校创建、省现代化成技校创建、省现代化社区学校创建等。

(四)除上述费用外,县教育局按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的其他重点社区教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  补助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专项经费补助标准

(一)社区教育运转经费

1.根据区域服务人口的规模、师资数量以及社区教育活动开展的成效(计划内容、宣传组织、过程记录、成果录入学分银行)及考核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给予补助标准。

2.根据教育创建评估等全县性重点工作,对基础设施薄弱的社区教育机构给予10000~30000元的补助,主要用于设施和设备的添置和维修,提高社区办学条件。

(二)社区培训经费

1.成人高中“双证制”毕业学员,给予所在单位每生500元补助;成人初中学历毕业学员,给予所在单位每生200元补助。

2.老年大学(学校、学堂)正常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年度被纳入考核的,且考核等级在优秀的,给予每所老年大学(学校、学堂)20000元补助,考核等级在优良好的,给予每所老年大学(学校、学堂)15000元补助,考核等级在合格的,给予每所老年大学(学校、学堂)8000元补助。

3.扫盲经费在省、市相关部门规定标准内,根据当年预算和具体工作实际给予一定补助。

(三)社区教育内涵建设

1.对参与实验项目和特色项目课程申报并通过立项的单位(个人),给予项目补助及课程开发经费,项目实施完结并通过验收,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类型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立项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结题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获奖

1.国家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2.省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3.市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2.对参与社区教育课题申报并通过立项的单位(个人),给予课题研究经费,项目实施完结并通过验收,上级有经费奖励或补助的,专项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上级没有经费奖励或补助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类型

(级别)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立项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结题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获奖

1.国家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500元。

2.省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3.市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

3.成功创建国家级社区教育示范乡镇,补助30000元。

4.成功创建省级社区教育示范乡镇,补助20000元。

5.成功创建省现代化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省现代化社区学校,奖励30000元;成功创建省级学习型社区,奖励30000元;成功创建省级社区教育示范基地,奖励20000元;成功创建省级优质(示范)老年大学(学校、学堂),奖励20000元。

6.成功创建省成教品牌,奖励20000元;成功创建市成教品牌,奖励8000元;成功创建县成教品牌,奖励3000元。

7.成功创建市现代化社区学校,奖励20000元;成功创建市级社区教育示范基地,奖励15000元;成功创建市级学习型社区,奖励10000元。

8.社区教育导师工作室正常开展培训活动,年度被纳入考核的,且考核等级在合格以上,给予工作室(个人)奖励5000元。

9. 成功创建省级市民终身学习体验基地,补助20000元;成功创建市级市民终身学习体验基地,补助10000元;成功创建县级市民终身学习体验基地,补助5000元;成功创建市级数字化学习先行社区,补助10000元。

10.成功创建市级文化礼堂·社区教育共同体,补助10000元;成功创建县级文化礼堂·社区教育共同体,补助5000元;成功创建市级社区教育进文化礼堂特色教育品牌,补助5000元;成功创建县级社区教育进文化礼堂特色教育品牌,补助2000元;成功创建市级“医教养”老年教育综合体,补助10000元;成功创建县级“医教养”老年教育综合体,补助5000元;成功创建市级示范性老年大学(学堂),补助10000元。

11.被评上县级及以上的“百姓学习之星”给予适当奖励(1000元购书券);参加“亲子阅读•书香家庭”、“社区教育技能比赛”、“全县中小学课后托管服务优秀学校与示范项目”等县级及以上的社区教育评比活动中获一等奖的获奖个人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12.被评上市级社区学习中心典型案例的单位(或个人),奖励1000元;被评上省级社区学习中心典型案例的单位(或个人),奖励3000元。

(四)其他专项经费

1.终身学习活动周经费,参照《苍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苍南县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苍财行〔2014〕16号),包干使用。

2.承担省市其他大型社区教育活动的,年初被列入社区工作计划的专项社区活动,给予适当的补助。

以上各类项目经费有重叠(交叉)的,就高不就低,不可重复申报领取。

第八条各级社区教育机构年初应制定全年的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县教育局核准并备案。

第九条专项经费申请。对符合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各级社区教育机构,应向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的佐证材料。县教育局对申请内容进行核查后,报财政局备案并下达专项经费。

第十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项经费使用中,社区教育活动的专家评审费参照《关于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苍财行〔2017〕6号);劳务费支出和差旅费报销参照《苍南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苍财行〔2017〕35号)、《苍南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县教育系统劳务费支出项目及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苍教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对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经费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教育局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方式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编报虚假预算,骗取财政资金的;

2.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的;

3.贪污、挪用、侵吞、非法占有、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的;

4.对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

6.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

7.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苍南县财政局、苍南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