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93/2024-99819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霞关镇 |
生成日期 | 2024-07-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霞政〔2024〕1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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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关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各办、所、站、中心,辖区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1〕2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我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道文
副组长:吴克用
成 员:各村(社区)、镇各办、所、站、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申请审核规范性文件。
二、审查范围及内容
霞关镇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金奖补政策、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时,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应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四、审查程序
各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各部门应当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 1),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提交经济发展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霞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在合法性审查中,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霞关镇领导班子会议或报霞关镇领导签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行文。
五、审查标准
(一)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限制市场准入或者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2、对企业注销、破产、挂牌转让、搬迁转移等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退出障碍;
3、对不同所有制、组织形式、地区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
4、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特许经营权;
5、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设置其他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或者障碍。
(二)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服务、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4、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要素实施歧视性价格、收费和补贴;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经营活动,在标准、监管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6、其他限制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定。
(三)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情况下,含有以下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政策;
2、对特定经营者实施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政策;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资质标准、环保标准、排污权限、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安排财政支出与经营者缴纳的税收、非税收入等挂钩或者变相挂钩;
5、要求经营者提供保证金或者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6、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四)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和要素的价格水平;
5、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并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五)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当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内容:
1、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2、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3、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定要求经营者在本地注册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社会保险等;
4、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设定与招标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
5、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违法违规给予奖励补贴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六)政策措施经公平竞争审查可能排除、限制竞争,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出台实施:
1、为维护国家安全;
2、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查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各科室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部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部门应增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学习和理解,弘扬和培养公平竞争文化,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加强督查检查。霞关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将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开展督查检查,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行为,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霞关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霞关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