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24年9月27日,综合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华侨路塘北东路绿化带实施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2024年9月27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鉴于当事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5立方米以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以及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类第62号关于“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02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03温馨提醒
生活垃圾中含有大量可燃物,在天然堆放过程中会产生甲烷等可燃气体,遇明火或自燃易引发火灾,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不仅存在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还会污染空气和水体,降低城市的整体形象,从而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以及城市投资和旅游环境。因此,个人应该加强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的学习意识,妥善处理好生活垃圾,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通讯员:黄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