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2024年9月5日,综合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当事人驾驶车牌浙CK563P车辆在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三岙龙门自然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经查明,共处置建筑垃圾1.7325立方米。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于2024年9月6日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系二次违法并已改正违法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以及《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温综法发〔2023〕82号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类第46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元。
02法律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03温馨提醒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城市的环境卫生,影响市容市貌,还可能对周边的生态系统造成长远的负面影响。建筑垃圾中往往含有有害物质,如未经处理的混凝土、砖瓦碎片以及可能残留的化学建材等,这些物质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会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生态安全和居民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此外,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还可能成为城市安全的隐患,占用宝贵的土地资源,阻碍交通,甚至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因此,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建筑垃圾,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环境。
(通讯员:吴宝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