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9063/2024-121163 | ||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藻溪镇 |
| 生成日期 | 2024-1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文字号 | 藻溪政府〔2024〕91号 | ||
各科室、中心:
为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结合藻溪镇实际,现发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制度
2. 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制度
藻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9日
附件1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禁止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藻溪镇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关于统计造假行为的定义。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不符合统计原则的行为。地方党委、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等行为,将被视为统计造假。
第四条:关于统计造假行为的责任划分。出现统计造假行为,将由上级部门及镇主要领导共同组成专班,调查并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关于统计造假行为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对于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2.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3.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获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职务晋升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统计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藻溪镇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应当以预防为主,惩防并举,明确统计管理和工作人员责任,并设立相关举报制度,鼓励举报统计造假行为。对统计造假行为实行“零容忍”,对统计造假问题,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制度解释由藻溪镇统计办公室负责。
附件2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苍南县统计局有关规定,结合藻溪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为确保统计数据科学准确,建立单位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质量控制工作,定期评估分析相关数据。镇统计办公室需对统计数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由相关统计员签字认定后方可报送。
第三条: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按统计专业规范基层单位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报表填报等重点工作环节,建立健全统计台账。镇统计办公室需定期审核核实纸介质及其他形式的统计数据,并根据有关要求撰写统计报告。
第四条:为确保统计工作开展有序,数据真实准确,应定期开展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培训。
第五条:为确保统计工作规范化开展,乡镇需指定专人负责与上级单位的沟通协调,在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审核。
第六条:对于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要明确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对未能严格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并就履职不合格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要做好统计数据的整理归档工作。负责统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要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及时归档,妥善管理,并做好原始数据凭证的记录与留存工作。
第八条:数据对外公布原则上由统计办公室统一承办,主要经济指标未经核定反馈前,统一使用预计数,主要考核指标及预计数经藻溪镇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公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