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XBJ2330327304732839ZX的即食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灵溪镇官山岛海鲜排档销售的“即食海蜇”经检验为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45元,并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3445元整,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