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苍南某物业擅自通过消防栓取水,违法!

  • 发布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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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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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是一种固定消防工具,是消防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是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着火源。消防栓主要是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可若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案情简介:

2023年03月22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物业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消防栓)用水,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经执法人员的告知,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

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500元。

法律视角: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温馨提示:

消防栓是重要的消防设施,消防栓里的水就是“救命水”,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万一造成损坏,延误灭火救援,将危及公共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如发现他人违规动用消防栓等行为,应及时向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通讯员: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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