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1514的桂花糕(原味)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6月7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温州桥墩陈玉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糕(原味)”(规格:250g/包;生产日期:2023年6月5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沙门氏菌项目不符合 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 LH2306029;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且事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召回,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共计257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