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一刻都不能松懈,一刻都不能缺失。若是不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和不良后果。
案情简介:
2023年07月03日,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藻溪镇某施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施工工地履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且未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3年8月14日,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把案件相关资料移送我局,我局立即立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年内首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并积极配合调查,且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法律视角: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在建筑工程领域,安全无小事,缺勤即违法。专职安全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以确保施工安全进行。
(通讯员:王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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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示:
为努力开创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南大门,我局大力开展机动车、非机动乱停乱放专项整治。为便利市民出行生活,我局现将“苍南县车辆人行道违停案件处理服务窗口”“灵溪镇人行道违法停车严管示范道路”“主要路段违停示意图”等相关图文附于文末。希望广大市民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的城区环境,为建设美丽城市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