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苍南县大渔湾海鲜楼经营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苍南县大渔湾海鲜楼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7月7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院的检验检测该批次噻虫胺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DBJ23330300300536403ZX)。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200元,没收违法所得48元,合计罚没款224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