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请被征收人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2023年8 月 15 日前)内将共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估价机构(名单详见附件)的书面意见提交至灵溪镇村镇征迁中心或县住建局房屋征收指导中心,落款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作不能协商选定。如不能协商选定的,将由县住建局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公证处公证摇号方式随机确定。
灵溪镇村镇征迁中心:
联系人:刘奕;联系电话: 0577-68850977
地址:灵溪镇玉苍路61号
县住建局房屋征收指导中心:
联系人:陈玉晓;联系电话: 0577-59896013
地址:灵溪镇人民大道777号411办公室
以上事项,望相互转告
附件:1、相关评估机构简介
2、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规则
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4日
附件1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机构地址 | 资质等级 | 资质证号 | 备注 |
1 | 温州市大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 游春龙 | 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罗滨小区B组8号楼17号店面 | 二级 | 浙建房估证字[2010]014号 | |
2 | 温州中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卢林勇 | 温州市黎明东路盛泰大厦1204室 | 三级 | 浙建房估证字【2006】015号 | |
3 | 温州中政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杨洪福 | 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灵堡路201-211号三楼 | 二级 | 浙建房估证【2014】015号 |
附件2
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规则
为保证选定估价机构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被征收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一家估价机构,协商结果经被征收人一致同意后,在通知规定期限前将结果书面提交至房屋征收部门或实施部门。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协商不一致。
二.被征收人协商未达一致的,可以采取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估价机构。
三.随机确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