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2/2023-8347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苍南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会同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拟定了《关于苍南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8月22日至8月30日。
二、联系科室及方式:县发改局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0577-68881822
三、公众反馈意见及建议的途径: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1320436252@qq.com)或传真(0577-68881822)等形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及建议。
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2日
关于苍南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县幼教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结合我县公办幼儿园后续发展需要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现拟定苍南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拟定标准
(一)省一级幼儿园为650元/生·月、省二级幼儿园(含预二级幼儿园)为550元/生·月、省三级幼儿园(含预三级幼儿园)为450元/生·月、未定级幼儿园为400元/生·月;按省二以上标准建设的新办园暂按550 元/生·月,其余新办园暂按400元/生·月。
各幼儿园可按各自办学等级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各自的办园规模与实际成本进行浮动,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农村偏远地区经批准可适当下浮,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县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为3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举办的托班,其保教费标准可按所在幼儿园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县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可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教费标准可按所在幼儿园日托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幅度不超过20%。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严格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二、拟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拟于2023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注意事项
幼儿园要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政策,做好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
附件:苍南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浮动申报表
附件
苍南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浮动申报表
幼儿园基本情况 | |||||||||||
幼儿园名称(盖章) | 统一信用代码 | ||||||||||
地址 | 等级 | ||||||||||
主管部门 | 开办时间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设计规模 | 在园幼儿数 | 园舍面积 | |||||||||
实际班级数 | |||||||||||
在职教师数 | 在职保育员数 | 其他员工数 | |||||||||
幼儿园申请保育教育费上浮标准 | |||||||||||
浮动幅度(±) | 浮动后的具体标准(元/生·月) | ||||||||||
日托 | |||||||||||
教育、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 |||||||||||
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价格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