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335号

  •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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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335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专,镇长。

申请人谢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灵溪镇渡龙村处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3月22日,苍南县城新区在渡龙村召开城中村改造动迁大会,宣布对渡龙村1300人、400间房屋实施整村拆迁。因征收程序违法、征收补偿资金未落实到位,导致渡龙村全村土地被征后留下严重后遗症,造成了民无耕田的混乱结果。自2018年12月至2021年止,申请人曾数次集体上访于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反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但一直未予解决。最近渡龙村又要以租代征,村民多次阻拦,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申请人向上级求助后,2022年11月28日收到了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18年3月22日已对包括申请人房屋在内的整个渡龙村实施征收,其在《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中的答复内容涉嫌作假,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申请人谢某提出的自己在灵溪镇渡龙村有房屋一间,门牌为xxx号,建于1993年,要求予以安置补偿。经审查不属于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作出了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并通过网络送达给谢某,不应当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另外,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已经通过约谈、拟处理决定形式事先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书中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涉案处理决定书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对其建于1993年坐落于灵溪镇渡龙村xxx号房屋予以安置补偿。经过查看相关征地文件及现场走访,申请人反映的房屋土地尚未被征收,也未拆除。现申请人要求对其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请求不能够得到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且内容并无不妥,应当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谢某系苍南县灵溪镇渡龙村村民,其自述在该村有一间自建于1993年的层砖结构、门牌(新)为xxx号房屋,目前房屋未拆除。2022年9月22日谢某向国家信访局提起信访,后转至灵溪镇人民政府办理。同月27日,灵溪镇人民政府约谈谢某谢某提出对其上述房屋给予安置补偿的要求。同年10月24日,灵溪镇人民政府对谢某的信访事项作出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了解,你所反映的房屋现尚未拆除且暂未列入我镇征迁计划,如有启动征迁计划会提前给予公告,请多关注。关于你所要求给予安置补偿的事项,待征迁计划启动后才会出台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并对你所涉及房屋进行确权。因此,你所反映的房屋并未拆除,故不涉及安置补偿情况。”谢某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约谈笔录、《拟处理决定告知书》、《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系对申请人谢某提出要求对其涉案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谢某要求安置补偿,但未能提供初步能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的证据。被申请人告知其房屋所在土地未被征收,同时告知若征迁计划启动会出台相应的安置补偿政策并对其涉案房屋进行确权。由此可见,该处理决定未对谢某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新的处理,对其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因此,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谢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