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314号

  •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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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314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邓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苍南县某商行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简称:不予立案。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提供了商品快照,在商品快照里,明显看出苍南县某商行已拼数量为6023件(已欺诈销售6023人),单价为7.5元,欺诈销售总金额45172.5元。根据《28050》中碳水化合物/糖则需要每百克低于0.5克,宣传无糖需要单独标注糖的含量,可参考无糖可乐,农夫山泉普洱茶,元气森林等。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9月13作出的回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重新书面回复;2.请求确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回复违法;3.取消相关办案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4.扣押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已超出行政复议期限。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就申请人邓某的投诉举报信作出答复。并于当天以EMS挂号信形式邮寄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和《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下午2:49:42本人签收答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出复议期限。请核实复议件寄出时间,确认上述复议件是否已超出复议期限。二、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苍南县某商行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对当事人苍南县某商行经营场所和网店实施检查,基于现场检查事实,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答复,并送达《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投诉举报人苍南县某商行负责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三、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就举报内容对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页面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蒜香花生”(即被举报款产品)商品详情中有“无糖”字样。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糖”字样出现在商品详情中,非该款产品主要词条,字体明显小于关键词词条,系当事人产品上架勾选时未仔细审核。申请人提出“产品已拼6023件,销售金额巨大”这一事实不成立,当事人所销售的“蒜香花生”在网页上显示仅一件。综上,当事人检查前已主动改正,且涉嫌违法词条非广告主体,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立案查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因此,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苍南县某商行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材料。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对苍南县某商行实施现场检查,于当日被申请人作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称:“你来信反映关于苍南县某商行销售的蒜香花生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已收悉。2022年9月13日,本局灵溪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某商行经营场所实施检查……依据执法人员上述核查情况,我局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告知书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该告知书通过邮政国内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签收该挂号信。2022年11月26日,申请人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信、营业执照、现场笔录、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表、来信来函批阅单、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邮寄挂号信单号及快递查询跟踪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邮件签收之日(2022年9月17日)起开始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邓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