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307号

  •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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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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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307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章某甲

申请人:章某乙。

申请人:章某丙。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专,镇长。

申请人张某、章某甲等五人不服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履行答复的行政行为2022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五人均系苍南县灵溪镇横江村村民,拥有该村集体面积不等的承包地,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收到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同时收到了2001-2017年18个批次、征地文号和征地明细表。其中18个批次明细表中横江村集体土地面积共计1000多亩横江村300多户,农户1000多亩的承包地,苍南县人民政府下设临时机构苍南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中心征收,由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审批中心、数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相关部门用地但土地征收行政主管部门至今未对横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结算安置留地即“返回地”数据、位置。据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称,安置留地即“返回地”结算数据责任由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负责2022年10月9日,申请人为了解横江村“返回地”指标由被申请人结算的亩数,批文、位置,向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申请书面公开”的苍南县灵溪镇横江村有1000多亩集体的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安置留地即“返回地”总面积指标由贵府结算的清单2、“返回地”的农用地用的批文3、“返回地”的图纸。邮寄申请表的同时提交了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函》复印件。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未作出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涉案的邮件签收时快递员直接放在被申请人保安门卫处,因其工作繁忙,未与被申请人及时联系,后期其忘记该事宜导致邮件未送达。在查询到的邮件跟踪进度来看,其最后签收为“已签收,收发室”。被申请人及其办公室不存在“收发室”这一机构,该单号非被申请人办公室工作人员亲自签收,不能代表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综上,被申请人及办公室行政机关未收到该邮件,并非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10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邮政国内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政府信息1、苍南县灵溪镇横江村有1000多亩集体的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安置留地即“返回地”总面积的指标由贵府结算的清单;2、“返回地”的农用地转用地的批文;3、“返回地”的图纸。2022年10月12日,上述邮政国内挂号地址和跟踪进度显示由投递员交“收发室”签收。经查,被申请人未设收发室,该挂号信息由被申请人门卫处保安签收。2022112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履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另,2022年12月9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灵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编号32),于2022年12月20日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送达。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灵溪镇人民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邮政国内挂号信地点和跟踪进度截图、《灵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编号32)、快递跟踪进度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以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上述信件由被申请人门卫处签收,根据日常习惯,由门卫签收的信件,应当视为被申请人已签收,且被申请人未作出过禁止门卫签收单位信函的规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20221012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于签收信件的门卫是否将信件交给有关人员,系被申请人工作制度问题,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已收到信件这一事实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本机关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履行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