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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2〕305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陶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11月23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份在拼多多网购平台购买苍南县某公司销售的一双皮鞋,发现其宣传的“羊毛军靴真皮牛皮”属于虚假宣传,于是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答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及理由。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对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职责。被举报人用“真皮牛皮军靴羊毛”宣传,被复议人仅仅以其提供了二层牛皮材料报告,对其宣传“军靴羊毛”均未处理,且二层牛皮也称不上真皮牛皮。故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陶某对苍南县某公司经销的皮鞋涉嫌虚假宣传(注:真皮牛皮、羊毛)举报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处理结果告知书中,已注明法律救济途径。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组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苍南县某公司已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在拼多多平台上某店铺网页宣传:真皮牛皮、羊毛),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在拼多多平台上某店铺网页进行检查,现场提取其在拼多多平台上某店铺网页,发现在其拼多多平台上某店铺的网页上有宣传“真皮羊毛”字样,未发现有标注“军靴”字样。经询问当事人,被举报方承认曾有过标注“军靴”字样,现已改正,因被举报方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不予立案。(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举报人提供的订单信息,购买者张某某于2022年10月25日通过拼多多平台上某店铺购买“太平狼保暖男士棉皮鞋”、规格:5761黑色加绒+40、数量一双,并在2022年11月9日申请退款。(三)、被举报人苍南县某公司其经销的“太平狼保暖男士棉皮鞋”、规格:5761黑色加绒+40是向温州某公司购入,同时获得温州某公司授权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大平狼”皮鞋经销商资格。而温州某公司经销的“太平狼保暖男士棉皮鞋”、规格:5761是委托苍南县灵溪镇某厂生产的。被举报人苍南县某公司现场能提供“保暖男士棉皮鞋5761的检验报告(结论:帮面二层牛皮)及该皮鞋生产厂家出具的该款皮鞋的内里含有羊毛成分的证明(注:国家的鞋类通用技术要求GB/T36975-2018,未要求对皮鞋的内里材质进行鉴定),其宣传“真皮牛皮、羊毛”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举报人提供网页信息,结合现场核查情况,不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依法维持《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申请人举报称:“举报人2022年10月24日在苍南县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网店买了一双鞋子,根据店铺宣传材料为真皮牛皮羊毛制造,本人收到货发现不是牛皮材质,也不是羊毛,问商家索要真皮质检报告,其也无法提供,因此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法,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022年11月13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陶某的上述举报线索对被举报人苍南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制作了现场笔录,拍摄现场检查照片,提取苍南县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涉案的店铺网页,被投诉人当场提交了营业执照、其向温州某公司采购涉案产品采购合同,以及温州某公司授权声明书、包含涉案产品“帮面二层牛皮”结论的检验报告及涉案产品受委托生产厂家苍南县灵溪镇某厂出具的该款产品的内里含有羊毛成分的证明等材料供核查。同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称:“2022年11月13日,本局灵溪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某公司实施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该款鞋的检验报告(结论:二层牛皮),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虚假宣传(真牛皮)一事,我局认为当事人苍南县某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处理。……”于当日通过国内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陶某收到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信、营业执照、涉案产品检验报告、苍南县灵溪镇某厂的证明、采购合同、温州某公司授权声明书、现场笔录、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表、来信来函批阅单、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邮寄挂号信单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举报事项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被举报人苍南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被举报人现场提供其销售的涉案产品包含“帮面二层牛皮”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及涉案产品受委托生产厂家苍南县灵溪镇某厂出具的该款皮鞋的内里含有羊毛成分的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其不存在虚假宣传,被申请人经核查并结合申请人举报材料,认为苍南县某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无不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11月13日进行现场核查,于同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系已依法适当履行了对举报的核查处理职责,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回复并重新作出处理,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